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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调整黑山县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2021-04-02 14:17:25来源:黑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557

2021年2月1日,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山县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黑政发〔2021〕2号)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2021年调整黑山县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山县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黑政发〔2021〕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县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56号)精神,我县对现行城乡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并已通过市级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基本概念。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和公共服务项目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依据《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精神,结合黑山县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程度,本次基准地价评估用地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商业、住宅、工业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其中公共服务项目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和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本次将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和体育用地统称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并称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

2. 基准地价条件的设定。一是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20年1月1日。二是基准地价的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出让使用权的法定最高年限,即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类别二)为50年。三是黑山县城区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为“六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住宅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气、通燃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四是黑山县乡镇(街道)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为“三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住宅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三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为“三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3. 土地级别范围应以2020年调整后的黑山县城区和乡镇(街道),分用途(商业、住宅、工业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定级级别图为准。

4. 凡是县政府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地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5. 县自然资源局对各中介机构出具的不同用途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备案,通过审核备案后方可引用,并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和确定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

6. 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规定,人民政府将对土地级别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或适时调整、更新、公布基准地价。

7. 本通知由黑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山县城乡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黑政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黑山县主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2. 黑山县主城区年租金标准表

3. 黑山县乡镇(街道)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4. 黑山县乡镇(街道)年租金标准表

5. 黑山县主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说明表

6. 黑山县乡镇(街道)土地级别划分表

黑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附件1. 黑山县主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附件1. 黑山县主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附件2. 黑山县主城区年租金标准表

附件2. 黑山县主城区年租金标准表

附件3. 黑山县乡镇(街道)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附件4. 黑山县乡镇(街道)年租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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