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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五山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及股权设置工作方案

2021-04-01 13:49:55来源:兴宾区五山镇人民政府阅读量:1901

为做好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及股权设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以及《来宾市兴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兴发〔2019〕12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兴宾区五山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及股权设置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本制度、依法依规。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农村资源有效利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财产性收入的长效增长。

(二)坚持依法稳妥、民主决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改革创新,兼顾农村集体资产完整性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在股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村要结合本村农村经济社会发实际情况,因村、因组制宜,不搞“一刀切”,分类有序推进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工作,力争到2020年年底在全镇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四)坚持集体所有、兼顾发展。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原则,量化后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量化到户到人的股权只作为分享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不作为农村建房、土地承包、社会保障、安置补偿等其他政策的享有依据。

二、总体目标

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模式为抓手,以壮大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让“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民”,农村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股份占有”转变。

三、工作程序

(一)资产量化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包括经清产核资、价值评估后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以上资产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按照承包关系继续经营,其它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未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只作数量清理和公布,不作资产量化,变现后仍归股东按股所有。

(二)参与量化人员的范围。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在认定成员身份的基础上,核定享受股权人员名单,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确定统一全额享受或按比例享受。股民认定和成员变更按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程序进行。

(三)股权设置。根据我镇实际,股权设置以成员股(量化到成员个人的股份)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股份),及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股的设立及用途应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成员股中以设置人口股(按成员人口平均设置股份数)为主,是否设置其它股及其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设置办法。

1.只设成员股的,可根据资产量化的总额和股份数进行一次性折股量化,由成员享有,进行股权设置。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用于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公益金用于集体公益性事务。

2.对无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可通过虚拟股份的方式按成员人数分配股份,作为将来资产量化的依据。

(四)股权管理。一是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后,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人为单位)向股民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各村居要建立股东股权管理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二是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随意退股提现。三是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即股权管理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强指导,督促村(社区)认真开展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工作,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建折股量化专门工作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开展股权量化工作。并依据本方案,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办法,严格按照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步骤,序时推进、环环相扣,扎实有序做好股权量化工作,确保工作实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办法和股权界定基准日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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