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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元宝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3-31 16:30:53来源:元宝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61

2019年6月18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宝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的通知》(元政办发〔2019〕18号)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关于印发元宝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的通知

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宝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的通知

元政办发〔2019〕18号

七道街道办事处、九道街道办事处、金山经济开发区(金山镇),区农业农村局:

为稳步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简称集体成员身份,下同)工作,规范集体成员身份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元宝区委办公室 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元宝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委办发〔2018〕87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充分体现确认身份的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

(二)尊重历史。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应确尽确。

(四)履行义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其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成员履行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贡献程度对等。

(五)程序规范。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按照规定的公告、登记、审核、公示、归档等具体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责任,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

(六)群众认可。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公平公正。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经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二、确认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居住在农村集体,并为农村集体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农业生产者,以及他们的衍生人口。其中,农业生产者以及他们的衍生人口均有本集体的农业户口,并且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取得了本集体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承包地,或者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所以,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承包地,或者具有承包耕地的资格;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生产、生活;四是履行了集体成员应尽义务。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取得本集体成员身份:

1.人民公社时期是原生产队社员,或原生产大队社员。

2.父母(包括继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成员的人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并在毕业后回到原籍的人员。

4.原集体成员刑满释放回到原籍的人员。

5.因为离婚而回到原籍的出嫁妇女、入赘男子及其合法子女。

6.与本集体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员,但承包地在原居住地的除外。

7.本集体成员依法收养的人员。

8.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安置政策的人员。

9.外来人口迁入本集体居住并已取得家庭承包地的人员。

10.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成员的人员。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保留本集体成员身份:

1.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或者初级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4.户口迁出本地,但依法保留承包地的结婚妇女。

5.户口迁入城镇,但依法保留承包地的搬迁农户。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丧失本集体成员身份:

1.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

3.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申请自愿放弃本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

上述类型、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辽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农办经发〔2017〕275号)等有关要求,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实施步骤如下:

1.建立工作小组。确认成员身份工作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按统一的实施方案、标准和条件进行。村“两委”要成立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村“两委”成员和办事公道、具有威望的群众所组成,负责本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调查、登记、确认、公布、统计和归档等工作,并接受村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应由本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并依据《××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村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区、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结合摸底调查的实际情况,明确本集体成员的具体标准、确认程序、成员登记和档案管理等,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镇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制定实施方案中,根据我区一些村属于合并村、村下设村民小组等历史传统和现实,在街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村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按原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村要合理确定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各村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的标准,并作为确认成员身份的评议依据,要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3.发布确认公告。村“两委”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按照《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发布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公告,明确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调查登记工作有关事宜。公告10天以上方可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4.摸底调查评议。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收集证件材料(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士官证和护照等复印件),填写人口信息登记表,并进行人口分类等。工作小组要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写登记表,做好分类划定。

工作小组要以摸底调查为基础,根据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分类整理有关人员证件材料,摸清农户家庭人员结构及人员增减情况,并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精准评议其集体成员身份。要重点调查核实和评议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现在参军、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尤其要重点调查保留承包地的结婚妇女、搬迁进城的农户。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小组调查核实,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确认其集体成员身份。

5.三榜定案造册。成员名单由村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填写成员公示表,进行初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初榜(包括未进榜人员)有异议的,村民可在公示期内向村申请复核,并提供证件证据等,经复查核实确认,对查实确认为集体成员的进行二榜公布。对二榜公布(包括未进榜人员)仍有异议的,村民可在二榜公示期内向村再次申请复核,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后,对确认为集体成员的进行三榜公布。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上报街镇备案。

6.建立成员档案。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取得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复印件、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街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是改革又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街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按照《中共元宝区委办公室 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元宝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委办发〔2018〕87号)要求以及本街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搞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并深入村组做好工作指导,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深入各个村民小组和农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情况、承包地有无情况等,熟悉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务必把工作抓实抓好。

(二)制定相关政策。各相关街镇负责落实政策,要根据本通知研究制定本街镇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坚持一村一策和成员身份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的原则,指导好各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制定《××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务求符合实际,务求实效管用,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应按照《××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开展本集体成员的逐一核实确认、分类登记等工作,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三)统一确认时间。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基准日(简称确认基准日,下同)是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的标准时间,凡是这一时间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应确认为本集体成员。为统一时间界限,原则上全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基准日为:2018年试点村的确认基准日为2018年9月1日24时,2019年改革村的确认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2020年改革村的确认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24时。确认基准日的确定要提请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还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个别人由于户口迁移、全家搬迁产生两个确认基准日,并产生异议的,应以该人后一个确认基准日为准,确认该人集体成员身份。本指导意见所说的成员身份取得、保留、丧失的时间界限均指确认基准日。

(四)身份不得重复。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成员身份的人员,自动取得其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大队)成员身份。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不得重复。尤其是农村结婚妇女、农户全家搬迁产生其户口迁移、居所变化,其成员身份确认的一般原则是承包地在哪个集体就在哪个集体确认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以后的新增人口,暂时不能确认其集体成员身份,也不能给予其资产股份,应当通过分享家庭内部已有资产股份,并按章程获得成员身份和资产股份。

(五)工作时限要求。按照《中共元宝区委办公室 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元宝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委办发〔2018〕87号)要求和时间安排,2018年全区1个试点村的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应于2019年4月1日启动,必须在2019年5月31日以前完成;2019年改革村的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应于5月1日启动,必须在2019年7月31日以前完成;2020年改革村的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应于2020年1月1日启动,必须在2020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各街镇、各村要保证此次改革整体工作的前后环节衔接,时间步伐稳健,掌握节奏,按时开工,避免先松后紧、匆忙应付、工作拖沓,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确认成员身份的全部工作。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街镇、各村要大力进行政策宣传、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街镇产改办及工作组对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尤其是共性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标准口径,形成政策体系和操作规范,加强分类指导。各村对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的疑难问题以及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矛盾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本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被确认为集体成员身份而主张往年经济收益、承包地等集体资产分配事宜。各街镇、各村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十分重要,本通知所说的“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确认好各组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再召开村里的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确认集体成员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在民主议定书上签字确认,确保工作成果得到群众普遍认可。

各街镇、各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对本指导意见中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并通过民主程序、章程等形式固定下来,依据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处理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属于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往权利的依据;所涉事项如国家、省、丹东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省、丹东市出台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规范性文件,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元宝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元宝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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