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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2021-03-31 16:26:04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63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制度,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道、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耕地保护奖补应当遵循全面实施原则、分级负责原则、绩效导向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三、奖补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责任的镇(街道、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四、奖补范围和标准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两部分组成。

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集体所有的耕地,其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如该村集体有土地被征收的,则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时确认的剩余耕地面积为准),资金标准为120元/亩·年,10%用于奖补镇(街道、区),9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发放,其中奖补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不少于60元/亩·年、其余部分可奖补到农户。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奖补范围和标准,具体按照我市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奖补标准。

五、奖补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耕地保护资金,省财政用于耕地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省下达我市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

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主要从省下达给我市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奖补资金扣发情形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发放要与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1宗,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包括奖补给镇(街道、区)、村集体、农户的各部分,下同〕相应扣发25%;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2宗,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相应扣发50%;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3宗及以上,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全额扣发。

违法用地发现途径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执法巡查发现的;信访举报查实的;农业生产检查发现的;其他经查实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七、奖补资金发放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资金分配方案实行市级、镇(街道、区)级和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奖补资金发放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延迟发放。

八、奖补资金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村级土地民主管理等。资金实行“村账镇(街道、区)代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道、区)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奖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市政府成立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耕地保护奖补工作具体事务。各镇(街道、区)要相应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奖补工作机构,加强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镇(街道、区)负责耕地保护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审核、公示及上报、奖补资金申请、发放,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时解决本辖区内耕地奖补机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各镇(街、区),并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及违法用地情况,负责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林局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农林局负责整合农业三项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市审计局负责奖补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审计。

十、建立资金运行监管制度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和镇(街道、区)要对耕地保护奖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耕地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奖补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市审计局要开展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工作,对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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