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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3-24 10:59:54来源:庄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26

2018年12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庄政办发〔2018〕95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庄河市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大连市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确认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改革开放前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的历史。

(二)兼顾现实。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

(三)程序规范。按照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摸底调查、制定认定办法、三榜定案的程序规范进行。最重要的是履行民主程序确认。特别要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开公平、不重不漏。

二、确认范围及时间节点

全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乡镇(街道)范围内原则上应统一时间节点。各村统一时间节点原则上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认定办法通过之日,自该时间节点起,户内原则上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执行。

三、参照条件及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具体可参照以下条件及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般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时间节点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的人员及衍生子女(农户)。

2.时间节点前正在大中专院校读书、现役军人(义务兵及士官)及服刑期间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的人员。

3.被合法收养后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人员。

4.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人员。

5.因婚姻关系(含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的)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6.丧偶、离婚后合法再婚的农业户口人员以及依法随其生活的子女。

7.后迁入农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的人员。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一般不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拥有承包土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事业及群团组织在编工作人员。

2.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并享受法定退休金的人员。

3.因方便入学、入托和就业等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不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空挂(挂靠)人员。

4.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设区市非农户的人员。

5.户口迁往新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身份一般认定为“丧失”:

1.时间节点前自然死亡的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

3.义务兵或士官服现役期间晋升为军官的;退役后享受国家统一政策安置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正式招(录、聘)用的。

5.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丧失或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几种特殊情形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建议:

1.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且未进入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一般确认为成员身份。

2.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一般应确认成员身份。

3.丧偶和离婚人员回嫁出地(娘家,下同)生产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然在嫁入地(婆家,下同),一般确认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籍已经迁回嫁出地并在嫁出地生产生活,承包地在嫁入地,一般确认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迁子女应当随相应抚养人员确认身份。

4.对未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后迁入农户,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和大连市对后迁入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能“两头占有和两头落空”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原则上采取个人申请与履行民主程序相结合的办法确认其成员身份及属地。

四、关于户籍性质确认的建议

对村民组改制为社区以及户籍取消“农户”“非农户”统称改为“居民户口”(四个街道“村改居”时间为2008年9月7日、户籍改革时间为2013年3月1日)的,以改制和取消时点前的户籍身份为参考。

五、身份确认程序

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意见,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根据所在乡镇(街道)的具体意见制定切合本村实际的认定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后组织实施,报乡镇(街道)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成立由村两委、村妇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

2.制定工作方案。由成员身份确认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

3.人员摸底调查。对成员身份的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

4.制定认定办法。成员身份确认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认定办法,并履行相关程序民主讨论通过。

5.“三榜”定案。成员身份确认名单由村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终榜公布。

6.建立成员档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包含成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登记编号、成员身份取得方式等内容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和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六、身份异议处理

作终榜公示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对存在异议的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再提交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一般情况下,同一申请人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七、身份登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

1.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2.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3.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4.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5.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缴纳公共积累的票据复印件;

6.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八、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村为主,此项工作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人员情况复杂。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建立工作机构,做好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依法依规,依靠群众,宜宽不宜严,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保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登记核准后,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股分配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享受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工作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依据,主张以往集体资产分配和土地承包等相关利益事宜。

3.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身份在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是否继续有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依照民主程序讨论决定。

4.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民主程序,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讨论决定。

5.本意见仅限于在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不作为以后农村土地承包及征占地补偿费分配矛盾纠纷调处的依据。

6.本意见由市农发局负责解释。

7.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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