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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1-03-18 17:18:01来源:翁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45

为确保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省的部署要求如期完成,根据《转发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粤农〔2018〕32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集体资产-官网截图

一、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31日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登记时点。镇(场)要按本方案“工作步骤”的时间节点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镇(场)要会同当地部门做好清产数据的清查、填报及审核工作,并对填报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镇(场)、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型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一并报送翁源县农业局。

二、工作重点

镇(场)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号)的部署,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前期已部署并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本次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认真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查漏补缺,建章立制,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将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各项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底前)

主要是县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并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理核实阶段(2018年8-10月)

1.自查核实。由镇(场)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级),对照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开展自查,逐项清理,仔细核对。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2.张榜公示。由镇(场)政府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级)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全面收集有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补充完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对2015年清产核资后资产有变动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要及时按照程序组织清理核实,做好查漏补缺,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的家底。

4.审核确认。张榜公示和补充完善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级)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议。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级)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镇(场)政府负责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理核实的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对土地被征用较多、资产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热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资产,切实做到清理核实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5.建立台账。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级)为基本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理核实结果为依据,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结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建立起相关登记台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目前,省正在研究更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理核实及动态管理平台软件,请各地先自行做好资产数据整理收集工作,以方便录入系统)。

(三)自查总结阶段(2018年10-11月)

镇(场)级农业办牵头,会同财政所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经校验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填报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并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级农业部门。同时,以正式文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8年11月)

由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各地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地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五)县级总结上报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县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总社、经联社、经济合作社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农业局。

四、清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出台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执行。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

镇(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各镇(场)人民政府为各级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核实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清理核实工作的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深化认识,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尽快建立健全县(镇)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进一步清理核实工作有序、规范推进。镇(场)政府要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理核实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成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调

县级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局、县委农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市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体育局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开展清理核实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核实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确认和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工作;各级农办、教育、水务、林业、文广新、卫计、体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清产核资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对农村集体资产进一步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清理核实工作。各镇(场)要加强培训,将清理核实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重点等,培训普及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清理核实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查指导

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成员单位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2018年底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进行通报和督办。对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工作要求

请各镇(场)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为工作联系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9月20日前报送县农业局(经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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