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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16 17:30:38来源:番禺区人民政府阅读量:3695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31日

集体资产-官网截图

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及银行存款和现金。

第四条股份社须接受各级党委、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股份社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乱摊派及以各种名义要求赞助、捐赠或收费。对各种不合理的要求,股份社有权拒绝。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办法的实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在区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下,依照工作职责承担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和服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股份社资产管理的具体指导、监督工作,并对股份社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含由村“两委”支配的行政管理费和公共服务经费预算方案);

(三)接待费开支及交通、通讯费的补贴情况;

(四)各种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五)村班子成员报酬;

(六)经济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股份社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表决权的社员股东组成或由每户选派一名符合前述资格的代表组成。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股东大会由村党组织、理事会共同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应当在3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提前10天通知股东。村党组织、理事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帮助监事会召集。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股东代表;

(三)表决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福利等切身利益及重大经济事项的方案;

(四)表决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表决决定无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村民的股东资格;

(六)表决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股东代表会议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

股东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理事会共同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的,应当在3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村党组织、理事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帮助监事会召集。

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需公示5个工作日。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可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股东大会表决前,审议和修改组织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二)决定应由股东大会表决之外的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村“两委”行政管理费、公共服务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其他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

(六)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股份社的日常管理机构,由3或5人组成,其成员须是股份社社员股东,理事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汇报工作;

(二)草拟股份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三)管理股份社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股份社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四)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五)接受、解答、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拟订组织章程的修订草案;

(七)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理事长是股份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牵头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代表理事会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在履行民主决策、公开交易等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代表股份社对外签订协议和经济合同;

(五)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股份社的监督机构,成员原则上为3人,如确有必要,可增设2人。监事会成员由具有股份社社员股东身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出现非股东身份成员而导致监事会成员空缺的,原则上由股东代表会议在股东中以推选的方式增补。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报酬等按《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理财工作守则

(一)监事会每月10日前审查上月股份社财务收支情况。镇街管理部门要参与理财日的主要工作,指导股份社的理财活动。理财日当天,理事长和财务人员必须在场,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应当场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书面回复监事会。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二)监事会成员在理财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当成员意见不统一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讨论的问题如有必要,可建议村党组织、理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

(四)监事会成员在理财和参与社务讨论中,应以集体利益为重,对在集体讨论中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散播,不得将个人观点强加于理事会。在监督和理财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村党组织和理事会提出,涉及财务问题的,应同时向镇街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报告,未能妥善处理的,应向镇街管理部门反映;

(五)股东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户以上的户主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监事会查阅有关财务账目,监事会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天内完成查阅工作,并将查阅的结果向股东公布。

第十六条村级班子成员与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含会计、出纳和报账员)之间不得交叉任职,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三章财务人员

第十七条股份社(含有经济收入的生产队)、村委会、经济发展公司等的财务工作(包括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全面实行委托代管制,由村集体委托结算中心代管。财务工作实行委托代管之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第十八条结算中心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管。

第十九条结算中心根据辖区内各村集体财务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农村集体根据需要可再设报账员岗位,负责日常的财务报账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实行交叉任职、按期轮岗和回避制度。结算中心会计员、出纳员不得负责其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的财务工作,对口负责的村集体满5年应轮岗。

第二十一条结算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等财务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结算中心要对财务人员进行财务业务和财经纪律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考核工作实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股份社(含生产队)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集体资金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使用存折,不准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白头单”入账,严禁坐收坐支、挪用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生产队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储存,要集中存入村股份社的银行账户代管,按各队资金账面余额划分应占份额,利息收入按月末各队余额占比分摊。实行财务工作委托代管后,以队名义开立的账户要按照股份社账户管理规定,统一委托结算中心代管。

第二十五条股份社的银行账户必须在本镇街银行网点开设,每个股份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股份社和村委会账户总数(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实行财务工作委托代管后,股份社(含生产队)、村委会及其他村属经济实体所有银行账户都由结算中心代管,对接区财务监控平台。

第二十六条支票的购买、使用要做好登记、核销,并由出纳员专管。严禁会计员代替出纳员填制支票,严禁会计员将空白支票加盖印鉴后交给出纳员备用。银行预留印鉴严禁一人集中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员保管,私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各种补偿费专用账户须预留镇街管理部门印鉴。

第二十七条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股份社的备用金不得超过2万元。备用金由村报账员在额度内向出纳员申领。如确需使用超限额的备用金,须经村班子联席会议(村班子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社理事会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为召集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同意后,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报账员须每日进行现金盘点,出纳员每日要与银行核对库存资金余额。会计员每月结账时必须对村、队两级库存资金进行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结算中心负责人,由结算中心向股份社理事会通报处理。会计员未按规定每月盘点库存资金,出现短款或公款被挪用等情况的应承担失管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辞退等处理。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资产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分类进行基础性登记和流动性登记,并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录入登记。

第三十条资源性资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要实行明细账登记。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物。集体固定资产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离任时必须交回股份社。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变更或报废等事项,价值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必须经村班子联席会议表决;10-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5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固定资产的转让等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资产、土地等出租(发包)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并实行公开竞投,出租(发包)程序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股份社所有工程项目参照区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管理等办法实施管理。严禁对工程项目进行分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及应通过的民主程序。附加(追加)工程的表决和管理规定与新工程一致。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必须要由有资质的单位承包,并签订规范完善的工程合同,中标者不得转包。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并签名确认。验收通过后应向股东公布,将有关资料交会计员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资料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开发建设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和监管办法执行,并在区交易中心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六章各种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种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按时交地增加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折现费、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以及资源补偿费(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耕地地力补贴)等与土地相关的补偿费。村集体各种补偿费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不得存储在基本户,镇街管理部门需在开设专户银行预留提取印鉴。补偿费专户产生的利息视同补偿费处理。

第三十八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四项,各项分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按时交地增加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折现费、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的分配,参照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执行。

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如补偿对象、补偿金额明晰的,可由镇街或村集体直接拨付给补偿对象。属地镇街负责补偿对象及补偿金额的核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股份社提留的各项补偿费,优先用于为股东开支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二次报销等福利,适度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及基本农田建设。不得用于股份社管理上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不得计入可支配纯收入作为计提奖金的依据。

第四十条动用各项补偿费应当按照“六步工作法”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按代收代支方式支付部分除外),表决通过后,报镇街管理部门审核。生产队各项补偿费必须经该队户的代表表决通过才能动用。

第四十一条各项补偿费每次提取时,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理事会联合向镇街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会议记录或表决结果等资料,经审查符合动用程序规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盖上预留印鉴后,方能提取。

第四十二条股份社必须设置各种补偿费明细备查账簿,按每宗补偿情况明细登记备查。

第四十三条各种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每月必须向股东公布,每年必须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并向股东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章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股份社要实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调整财务预算(计划),编制决算报告,并按财务工作委托代管要求,交结算中心备案。结算中心要对各股份社预算(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并负责监督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实行“政经分离”的村集体,村行政管理费及公共服务经费支出要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预算资金通过行政账进行核算。其中:行政管理费包括办公经费、村干部工资、党务经费、通讯费、差旅费、报刊费、交通费、会议费、对外活动费等。公共服务经费包括公共设施建设维护、文体、征兵民兵、治安环卫、敬老托幼等公益、自治事务的开支。

第四十五条年度预算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先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初步方案,报镇街管理部门审查后,再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预算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村集体服务项目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治安、保洁等项目,应当列入年初预算,并进行公开竞投或公开招标。

第四十七条股份社的股红分配应与当年股份社经济收入挂钩,严禁透支分配及贷款分配。股红分配总额不宜超过当年实现的经济净收益(即总收入减除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福利费、利益返还及村“两委”行政管理费、村公共服务经费等)扣除村班子经济发展奖励后余额的80%,剩余部分作为集体积累。

第八章开支审批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凡开支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票据。所有开支必须经财务监管系统网上打印审批单,单据上须注明开支的业务内容和审批意见,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报销,审批人不能是经办人或证明人。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具体分四个档次进行审批:

(一)小额开支。由村党组织书记、股份社理事长审批;

(二)较大开支。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审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则获通过。开支凭证须附上签名同意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才能报销;

(三)重大开支和特大开支。应该按照“六步工作法”规定程序民主决策。其中,重大开支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特大开支由股东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开支凭证须附上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结果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才能报销;

镇街管理部门应根据基层实际,对具体审批流程作进一步规范。

第五十条根据股份社前两年可支配纯收入平均数分别确定上述每个开支档次的额度如下: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收入的社:0.3万元以下(含0.3万元)属小额开支;0.3-10万元(含10万元)属较大开支;10-300万元(含300万元)属重大开支;300万元以上属特大开支。

(二)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收入的社:0.4万元以下(含0.4万元)属小额开支;0.4-20万元(含20万元)属较大开支;20-800万元(含800万元)属重大开支;800万元以上属特大开支。

(三)2000万元以上收入的社: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属小额开支;0.5-50万元(含50万元)属较大开支;5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属重大开支;1000万元以上属特大开支。

第五十一条生产队参照股份社的档次划分标准,以前两年可支配纯收入平均数分别确定小额开支、较大开支、重大开支三个开支审批档次:

(一)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生产队,0.2万元(含0.2万元)以下为小额开支,0.2万元-5万元(含5万元)属较大开支,5万元以上属重大开支。

(二)100万元以上的生产队,0.3万元以下(含0.3万元)属小额开支;0.3-10万元(含10万元)属较大开支;10万元以上属重大开支。

生产队小额开支,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和队长联合审批;较大开支,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和队委联合审批;重大开支,经户的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及队长签名确认,开支凭证须附上户的代表签名同意的记录复印件才能报销。

第五十二条业务接待费管理

(一)业务接待费是股份社开展经营活动、对外交往需开支的费用。股份社应严格把握接待范围,不得接待各级公职人员。

(二)业务接待费开支上限按股份社前两年可支配纯收入平均数计算: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收入的村为1万元;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入的村为2万元;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收入的村为3万元,2000万元以上收入的村为4万元。当年开支未达上限部分不能结转次年开支,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三)业务接待费开支审批单除按一般程序审批外,还需监事会加具审核意见。

(四)开展传统节日文化活动、敬老、拥军等开支,由村级组织根据活动规模,制定开支预算方案,按“六步工作法”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不纳入业务接待费范畴。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或企业、社会组织等划拨至村集体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用途开支。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明确的,可按代收代支方式办理。相关监管部门或资金拨付单位负责支付对象及金额的核实工作。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股份社不得为村集体之外的任何企业、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股东因疾病、意外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并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成员审批。如借款金额超过2万元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同意。

第五十五条股份社要及时清收应收款项,追收到期、逾期款项,防范财务风险。结算中心负责对债权清收情况进行登记,并提示理事会对应收款项及时清收。

第五十六条应收款项不得无故长期挂账,催收无效的应当在法律诉讼有效期内采取司法途径追收。存在收回风险的要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债务人失踪、破产或死亡,债务单位关闭、破产,经清算或民事诉讼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报镇街管理部门审核,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作财务核销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章财务公开

第五十七条股份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按要求进行公布。公布表要有理事长、监事长及会计员签名。财务公布表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财务收支预决算、资产负债、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账、收支情况、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情况、上级下拨款、债权债务、村干部及聘用人员报酬、村干部交通及通讯补助、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收入、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建设情况、土地和商铺等财产发包情况、固定资产、股东分红、民主理财报告、业务接待费明细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公开的内容等。

第十一章财务检查与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结算中心内部每年实施两次交叉财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资金安全、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开支审批、债权债务、财务公开、民主决策、会议记录等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股份社的审计工作,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经常性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对村班子换届、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财务管理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及时、完整公开。部分股东要求另聘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的,必须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联合签名提出,并明确审计费用开支,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镇街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实施。股东要求审查生产队的经济账目的,必须经该队过半数户的代表联合签名同意后,选出2至5人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股东公布。

第六十一条审计内容包括:盘点现金和银行存款、各项收入、各项专项补贴、村班子成员报酬、“三费”(接待、交通、通讯)、债权债务、征地补偿费、工程项目、资产交易、上级下拨款、固定资产、各项管理费、福利费、收益分配、会议记录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应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的审计决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应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事项应作出审计建议书,由股份社内部经民主议事程序处理。审计结果要在审计结束20天内向股东公布,接受股东监督。

第六十三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各股份社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审计情况报告应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查。

第十二章合同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合同的订立

(一)股份社合同主要包括承包、租赁、转让、贷款、工程项目等方面的经济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征询专业人士意见。

(二)股份社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按照“六步工作法”规定程序民主决策,并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外发布竞投信息,经公开竞投确定中标人。生产队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经济事项必须经该队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公开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初稿需先经镇街管理部门审核。经济合同在区交易中心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关变更、补充等文书,附图、附表等附件均作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股份社合同由理事长签名,生产队合同由股份社理事长和队长联合签名,均加盖股份社公章。

(四)已签订、变更或补充生效的合同,应在签订、变更、补充当日录入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五)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六)理事长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新的经济合同。

第六十五条合同议定的权限

股份社的承包、租赁合同分为一般经济事项合同和重大经济事项合同。符合如下标准之一的为重大经济事项合同,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他的为一般经济事项合同,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一)出租农用地面积超过300亩(不含本数,下同),且租期超过10年的;

(二)出租非农用地面积超过20亩,且租期超过10年的;

(三)出租商铺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租期超过10年的;

(四)出租厂房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租期超过10年的;

(五)合同收入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年均收入300万元以上的。

资产的购建、转让合同,按第三十二条的资金额度确定审议权限;其他经济合同按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五十一条的资金额度确定审议权限。

第六十六条合同期限

(一)农用地承包合同,如耕地、鱼塘等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

(二)非农用地的经济合同,如集体经济留用地的出租、厂房或商铺的租赁等,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平等协商确定合同的期限。

(三)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六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二)股份社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六步工作法”进行提议、研究和讨论,向股东解释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街管理部门备案。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必须规范管理。

(四)不允许以变更合同期限的形式对经济合同进行续期,规避进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竞投。

第六十八条合同的保管

(一)建立合同明细账。所有合同按宗详细登记入账,按签订时间先后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合同编号由8位数字组成,第1至4位为签订合同的年份,第5至8位为合同顺序号,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合同明细账中,应记录交易标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规模)、所属村集体、合同乙方、金额、年限(起止日期)等内容。标的类别分为鱼塘、耕地、建设用地、厂房、商铺、市场、工程项目、其他等8类。

(二)股份社所有合同要专柜存放,由专人保管。股东对财务公开的合同事项有异议的,可向监事会书面提出核实申请,由监事会核实情况后答复申请人。村班子成员、监事会成员及村工作人员因职责需要查阅合同的,应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书记及理事长联合批准后方可查阅,村党组织书记和理事长一身兼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和副理事长联合批准。保管员要做好档案查阅情况记录,并将申请书归档。

(三)合同议定相关的理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公开资料、镇街审核资料、纠纷调处协议等应作为合同原始资料与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一并归档保存。

(四)合同保管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交接文件应列明所移交的合同名称、编号、移交日期、是否正在履行,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分别签名。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合同的监督

(一)合同款的收缴情况每月向股东公布,确保股东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二)资产发包合同的承租方违约的,理事会应及时采取积极处理措施,避免或减少股份社损失,维护集体经济利益。理事会因消极处理导致产生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镇街管理部门每年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合同保管员未按规定做好合同明细账登记的,镇街管理部门应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警告、换岗或辞退处理。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民主议定程序,擅自签订经济合同,导致股份社遭受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会议记录及民主表决

第七十条会议记录

(一)股份社会议记录采用订本式记录簿,由指定的会议记录员保管,要长期保存。会议记录簿编排页码,按会议时间顺序依次记录,不得留空,不得撕毁。会议记录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当移交包括记录簿在内的会议记录所有原始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并由监事会成员监交。

(二)会议记录应当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到会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拟审议或表决的内容等,所有与会人员应当签名。记录内容包括每人发言摘要、详细清晰的决议内容和每一事项的具体表决情况,包括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及弃权人数。记录完毕,要另起一行写“结束”二字。会议记录要经村班子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字确认无异议,经确认的会议记录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十一条民主表决

(一)民主表决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会议表决的事项必须逐项进行,不能多项混合表决。会议签到名单不能代替表决签名。

(二)理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前5天先将讨论表决事项知会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应及时征询股东意愿,并根据股东的意愿进行表决。

(三)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和签名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时应遵照相关程序,并指派专人记录、整理表决情况。表决记录应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成员、监票员签名确认后向股东公布,并报镇街管理部门备案。

1.举手表决:应对举手表决全过程进行摄像记录,通过视频应能清晰、准确判断参会人数量和举手人数量,并能分辨举手人和未举手人身份,视频应作为特殊载体档案归档。

2.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前,选出2名非理事会成员的监票员监督表决过程;表决结束,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准确、清晰做好表决结果的记录。

3.签名表决:(1)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采用订本式记录簿签名表决,订本式记录簿一页只记录一个事项的表决情况,每页记录均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决的具体事项及必要的说明,同意签名栏,不同意签名栏,弃权签名栏,表决结果统计和本事项是否通过等。(2)分散表决。表决前,由股东代表会议选出4-6名非理事会成员的监票员监督表决过程。每名具有投票权的股东或户代表每一事项派发一张表决票,表决票上列明表决的具体事项及必要说明,设同意签名栏,不同意签名栏和弃权签名栏。表决票由领票人签收,票面按顺序写上编号,并注明回收的截止时间。表决结束,由监票员统计表决结果并向股东公布。回收的表决票应钉装成册,存档备查,不得损毁。

第七十二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未按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股份社名义借贷和处置集体资产。违反该条规定造成股份社或其他善意相对人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章公章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股份社公章由镇街统一管理,采取双人双锁、独立保管的模式。每个股份社公章存放于单独的专柜,专柜配双锁,公章所属股份社指定的保管员和镇街指定的保管员各持一把钥匙,使用公章时需两人同时开锁方可取用。股份社保管员名单应由村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报镇街管理部门备案,更换时应该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四条股份社使用公章必须经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联合审批后经镇街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镇街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股份社公章使用申请书。除履行审核手续外,保管员还要审查有关会议记录、民主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表决结果及镇街批复。未经相关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保管员有权拒绝盖章,并应及时向镇街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十五条股份社、镇街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逐项记录使用公章的日期、事由、文书类型、份数,并由用章申请人、审批人、保管员签名。因公章使用不当造成股份社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及经营出现纠纷,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十七条区委、区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股份社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本办法应在各股份社公布栏公开。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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