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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5-04 11:44:39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491

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农经[2017]338号)

20179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行为,充分发挥基层民主议事和决策作用,降低评估成本,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水法》、《森林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房屋使用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以及其他可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

本办法所指价格评估,是指评估组织或机构接受农村产权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主体委托,按照要求和目的,依法对待估对象在估价期日的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行为。

第三条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估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分别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组织,一般由5-7人组成。村级价格评估小组由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组成;乡(镇)价格评估中心由农业、国土房产、林业、水利(水务)、财政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市、区)价格评估委员会由农业、国土房产、林业、水利(水务)、财政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配合相关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备选库。由农村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使用权人在备选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和专家,开展村组集体资产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50万元以上项目评估活动。

第六条价格评估按额度大小(额度指资产所有权出让价或经营权年租赁价格)组织评定:

)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村级价格评估小组评估。

(二)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乡(镇)价格评估中心评估。

(三)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价格评估委员会评估。

(四)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50万元以上项目要委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选库中社会机构评估。

第七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预评估。价格评估组织、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农村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产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二)以农村产权出资作价入股、合作经营;

(三)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或清偿债务;

(四)涉及产权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农村产权占有、使用主体向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评估目的、对象、概算价格和要求等,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立项。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请书后要认真进行审核,组织概算价格的合理性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与否的决定。同时根据需要对被评估的占用单位进行资产、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核实资源的存量和所有权属关系,并作出清查鉴定。立项后,农村产权占有或使用主体按评估价格权限提交相关评估组织或机构进行评估。

(三)评定估算。评估组织或机构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法按程序并选用适合的方法(一般应选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常规方法)进行评定估算,形成书面评估结论。

(四)公示。评估价格依据有关规定在网络媒体和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五)确认。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农村产权依法开展交易程序的,根据需要结合评估结果设定底价。

(六)估价资料归档。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归档资料一般应保存15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估价资料归档保管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工作在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协调和管理下,按其产权的种类,由相关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组织估价报告的合理性进行指导、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由国土房产部门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由农业部门指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价格评估,由农业、水利(水务)或林业部门指导;

()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价格评估,由林业部门指导;

()农村房屋所有权价格评估,由国土房产部门指导;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或经营权价格评估,由水利(水务)部门指导。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开展价格评估的工作内容、程序方法、价格水平是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十二条相关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交易基准价格,作为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的指导价格,同时建立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的修正体系。农村产权交易基准价格应做到适时调整更新,以确保真实、客观反映农村产权交易价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注:滁州,简称滁,古称涂中、清流、新昌、永阳,隶属于安徽省。市花是滁菊,市树是琅琊榆。位于安徽省东部,东北、东与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为邻,东南与南京市接壤,自南至北依次与巢湖市、合肥市、淮南市、蚌埠市相依。辖2个区4个县2个县级市: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面积13398平方公里,人口454万人(2016年)。

滁州市为六朝京畿之地,自古有“金陵锁钥、江淮保障”之称,“形兼吴楚、气越淮扬”、“儒风之盛、夙贯淮东”之誉。地貌分为丘陵区、岗地区和平原区三种;地势西高东低。气候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山有五尖山、皇甫山、磨盘山、张八岭、老嘉山、长山、芝麻岭,河流有滁河、淮河、窑河、濠河、小马厂河、管坝河、白塔河、铜龙河,湖泊有花园湖、女山湖、七里湖、高邮湖、高塘湖等。

滁州市旅游景点有四山(琅琊山、皇甫山、韭山、神山)、四湖(碧云湖、女山湖、卧牛湖、花园湖)、四洞(韭山洞、禅窟洞、庵基洞、吸水洞)、琅琊寺、丰乐亭、清流关、醉翁亭、滁州古城、明皇陵、明中都城遗址、明中都鼓楼、龙兴寺、吴敬梓纪念馆、白鹭岛、皖东烈士陵园等。名人有欧阳修、韦应物、辛弃疾、王阳明、鲁肃、吴敬梓、朱元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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