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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右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3-11 11:11:31来源: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逐步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有利于振兴农村经济,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精神,遵照有关法规及政策,在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下,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右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界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身份)界定,是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行为。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者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切权利,包括加入股份合作社社员资格,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占有、收益、继承及股权流转等权利。具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则如下:

(一)依法公正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法推进,严格执行统一核查、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正常履行。

(二)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对已经先行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该组织建设规范或不规范等因素),在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不改变原有的股份量化关系和已有的经营管理分配办法,对股权量化工作可以直接通过换发股权证等方式予以确认,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创造实践成果。

(四)稳定不变原则。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资产折股量化配置工作经合法确定,其股份则应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即: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原则。要通过“确股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期不变”的股权管理办法解决短期内因人员变化的股权配置差异问题。

(五)依法办事原则。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适合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

(六)维护稳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界定条件

(一)资格获得

1.拥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组、屯)常住户口为必备的前提条件(从本集体经济组织从军的现役军人和在读大中专学生除外)。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应当经过村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生效。

3.当地土生土长的原住村民,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因婚姻关系、合法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的子女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符合法律、法规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取得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大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村级(大队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统一规定申请登记确认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办法。

8.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界定是否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的前提条件,尤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情况下,其成员资格身份直接影响到个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能否继续享受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终生制,符合以下情形者视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6.通过考录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

7.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界定时效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某时点为依据,在该时点符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应具备条件的村民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截止时点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0时0分。在该截止时点前出生和健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表》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备案,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2.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3.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

(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承担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2.自觉履行所属农村集体规章制度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3.积极参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五、界定程序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应当遵循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等操作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资格界定行为:

(一)成立组织,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群众常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配合成员资格界定工作。

(二)调查摸底,民主决策。要以户籍登记为基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划定成员登记范围、制定成员登记方案,分类进行登记和统计。调查登记结果经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资格界定所遇到的特殊情况,确认成员资格。

(三)公示结果,资料备案。经成员大会民主协商确认的成员资格结果在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确认成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全面收集与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有关的会议纪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相关证明材料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生效。

(四)纠纷调处与特殊事宜处理。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的成员资格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逐级调处解决,并以调处结果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村民个人提供的信息不详或弄虚作假,致使错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核实,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申请撤销相关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资格被撤消后,其成员资格从取得之日起无效。对以上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需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归档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及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工作,明确成员资格界定程序,严格审核,加强公示监督,确保村民认可、社会稳定。要注意做好政策解读与引导,解答群众疑惑,促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推动振兴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狠抓落实,确保稳妥完成工作任务,力争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三)强化监管、确保成效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指导,规范运作,强化监督,全面完成我区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与资产折股量化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进一步振兴农村经济奠定良好基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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