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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和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09 15:54:30来源:泰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泰和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和县农业农村局泰和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7日

泰和县人民政府

泰和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源头。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精神,落实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现就全县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

1.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成立泰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县、乡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履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

3.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宅基地管理的重心在乡、村。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湿地、草地、果园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报批和林木采伐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设立审批服务机构,科学配备人员力量,细化审批管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制度,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及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公布相关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4.严格审查资格条件。乡镇要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关,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确保户有所居。

5.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小组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6.合理把握选址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村空间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村庄内有宅基地和空闲地未充分利用的,不得申请使用其他农用地建房。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林地建房“九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不准占用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建房。

7、严格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合理需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呈报县政府批准农转用后,再按程序批准农村村民建房。县城规划区内重点控制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控制区和其它乡镇农村村民建房,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乡镇要安排从事农业农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严格控制宅基地和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乡镇要安排从事自然资源和林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农民建房联审还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乡镇改革后负责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行业部门人员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委托权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每月底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9.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和建房公示牌的“一公示”制度。农户建房用地审批前,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核,主要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并记载备查;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杜绝批少建多、批东建西现象发生。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的主体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办法,实行村民建房建设阶段检查验收与平时不定期跟踪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的三级监管机制。村民委员会为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是本村范围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好宅基地监督管理的职责,把好农户建房主体资格关、公示关、退出原宅基地关。对违法违规建房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以上公益性岗位承担村级宅基地监管信息员职责。乡镇政府为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农民建房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控本乡镇土地使用和建设情况,及时调度组织力量控制和拆除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筑;乡镇分管负责人和挂片驻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做好乡镇辖区内农村土地使用与建设的日常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筑,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成立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林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房案件。

三、强化担当,压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责任

10.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对发现的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县自然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县林业局对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按照《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乡镇政府承担宅基地违法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对超出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移交。

11.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监督考核。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纳入各乡镇高质量发展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开展不定期巡查,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私自允许农村村民建房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巡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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