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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2021-03-03 09:53:30来源: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4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港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已经五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和区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4日

港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官网截图

港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42号)精神,加快推进港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关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下统称乡镇、村)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站、点),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群众,公益为主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市场建设和运行的经费由财政承担。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各级政府是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要注重实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三是自愿平等,公开规范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交易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原则。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站、点),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起来,整体部署,统筹推进,互动并进。

三、建设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整合、建立延伸到乡村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重点建设区、乡镇两级平台,区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对接贵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公司、自治区的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到2018年底,争取成立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到2020年,力争与全广西区同步,基本形成自治区、市、区、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建设内容

(一)设置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所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应以县域为主,区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设立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村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点。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统筹建设。职责主要是:组织召开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介会;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咨询;指导乡镇农村产权流转规则、服务鉴证、服务标准、监管、信息平台、诚信建设等工作;整合涉农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资源,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独立设置,自主运营,自负盈亏,亦可为区丰硕农业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原则上为事业法人,或为国有资本出资的企业法人,挂“港北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使用全广西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具体组织交易,接受自治区、贵港市平台的业务指导。职责主要是: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2.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挂“××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牌子,由乡镇政府监管。职责主要是: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排查交易项目风险,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3.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在条件成熟的村委会设立窗口,或统一挂“××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点”牌子,由村干部担任信息收集员,负责收集、初核、整理、查询和公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上报乡镇服务站。

(二)明确流转交易主体

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

(三)明确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于复杂,适用规则不同。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交易品种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农村产权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意愿和需求,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交易,交易的方式、期限和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品种包括9类: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水权。指根据当地农业各类水源用水总量,按农田灌溉面积分配给农户或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应该所得的灌溉用水量;实际灌溉用水量有节余的,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交易;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转让,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协调;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鼓励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9.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拓展流转交易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重点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同时要主动适应流转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积极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五)制定规范流转交易程序并规范运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1.制定流转交易规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2.明确流转交易流程。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相应程序进行。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成交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参考流程如下:

①提出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根据产权类型,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核实权属,完善资料,排除纠纷。审查通过后,方可入市交易。

③发布信息。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审查后的产权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公开产权类型、品种面积(数量)、权属所有人、评估价格等信息公开发布。

④资格审查。具有受让意向的主体向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请,并提供资格证明、有效证件和资信证明等材料。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交易资格。

⑤组织交易。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选择双方协议、公开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交易。

⑥合同鉴证。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及时安排农村产权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模式统一的交易流转合同,并在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凭证》。

⑦变更公示。完成价款交割结算后,交易受让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相关职能部门变更产权登记,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并在相应的媒体平台或现场实地进行成交公告。

(六)健全管理制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五、实施步骤

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共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垒台搭建阶段(2018年至2020年)。

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使市场运行有规可循。建立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覆盖区、乡镇、村三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二)完善提升阶段(2020年以后)。

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

成立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办副主任和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市丰硕农业开发投资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业、工商、农机、法制、水产畜牧、建设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农业局、市丰硕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出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和文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区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科技、工商、水产畜牧、农机、建设、法制等部门要按职责分类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和交易鉴证抵押登记管理的办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严格执行交易主体准入资格审查制度,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检查、监督交易平台动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保障制度,加强交易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开展交易后风险评估和预警报告,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督促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是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平台运营维护、日常工作以及市场培育发展的正常开展。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服务中,始终坚持公益性、非营利原则,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二是制定鼓励土地项目、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引导政策,逐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等涉农土地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业务范围,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同时,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加强宣传培训

要加强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知识,关注和监督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级主管部门和各相关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操作能力,依法规范流转交易行为。

(五)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区、乡镇政府是属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风险意识,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本级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政府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服务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

附件:1.港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港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如有贵港市、港北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贵港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港北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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