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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钦州市灵山县加强农房管控实施方案

2021-03-02 11:04:17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54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房建设,持续提升乡村风貌,从根本上扭转我县“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的状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房风貌设计指引》、《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钦州市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建村镇〔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灵山县加强农房管控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遵循科学规划、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不断优化乡村空间布局,规范农房建设和风貌管控,提升乡村风貌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农房建设的长效管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优先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明确村庄体系、宅基地安排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分步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创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夯实镇(街道)村两级主体责任,优化建设管理内容和程序,推动乡村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乡村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水平,确定村庄体系和定位,分类别、分层次制定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不照搬城市模式,避免出现“形象工程”。

(三)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强化政府对农房建设的组织领导,激励引导群众自觉按规划、按图集改造或建设农房,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充分尊重民意和群众首创精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自我建设、自我管理的主体作用。

三、工作目标

建立乡村风貌管控的长效机制,全县新建农房基本采用特色农房实用图集进行建设,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现象得到有效整治,宅基地改革逐步推进,宅基地规范管理不断加强,村民自主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我县农房功能现代、特色鲜明、经济适用、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总目标。

四、工作职责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快建立我县农房建设长效管控体系,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及时研究农房管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合力推进农房管控工作,成立灵山县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  钦    县长

副组长:章建军    副县长

成  员:金世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  兴    县财政局局长

潘荣胜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梁善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何宗东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叶远雄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金世锋兼任,成员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推进农房管控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1.县直部门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房管控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推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镇村业务人员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依法开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及各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两违”工作。

2.镇(街道)职责。各镇(街道)是农房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以及农房管控工作,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屯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督员责任,推动村民理事会发挥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各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简称“四站”)、农业站负责办理具体工作,负责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3.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程序加强农房管控的引导和督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共同推进。加强对农村党员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成立村民规划建设理事会,优选村级监管员。组织村民共同协商,将农房管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予以规范约束;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房建设活动;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鼓励村民选用有培训合格证的建筑工匠开展农房建设。发现本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五、工作任务

(一)加快村庄实用性规划编制。按应编尽编原则,2020年12月31日前,优先实现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江河沿线、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车站等重点地区的村庄规划管控。2021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农房建设的规划全域管控。(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县自然资源局或其委托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现新建农房办证应办尽办,具体工作由各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办理。各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按照一次性告知、先收件后补充、“最多跑一次”等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将办证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若有上会审议制度的,上会审议时间除外)。(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控。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管控,并确保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规定,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必须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逐步开展农房不动产登记颁证。(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四)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机制。2020年底前根据上级出台的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的政策文件,研究出台我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五)加强农房建设管控。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层数进行管控,并确保符合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农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的控制要求。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房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应完成我县不少于20%的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建立农村违法建设查处机制。2020年12月31日前,推进1-3个镇(街道)农房违法建设查处试点工作,并开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统计工作,制定详细处置方案,分类、分阶段、分步骤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从2021年1月1日起,严格实施违法建设查处制度,农房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各镇规划区内农房违法建设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处理。(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

(七)加强农房风貌管控。新建农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所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或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制度。各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以通过验收;低收入家庭新建农房,在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确保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八)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建管并重,做好风貌引导,提升乡村风貌。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整合项目收益、财政奖补等资金,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优先支持有产业发展基础、基层党组织引领和群众主体作用发挥较好的村庄开展存量农房风貌提升工作。未完成“三清三拆”环境整治的村庄,不予安排存量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和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相应设立农房管控工作小组,制定年度计划,加大统筹力度,指导督促抓好相应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根据自治区、钦州市制定的考核指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考评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村振兴考评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联合或者单项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房管控有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典型案例等,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经费保障。做好经费保障,将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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