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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永福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2021-02-24 09:22:26来源:永福县政府阅读量:1715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镇(含县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审核批准、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依法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发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农房建设按照“规划统领、农户自主、保护耕地、注重特色”的原则。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五条  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确需分户申请宅基地的,由该村民所在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可到乡镇派出所先行办理分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公示照片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等有关站所做好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工作。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提出审批建议。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站所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三)房屋用地四至图;

(四)附有简要说明的房屋设计方案或者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

(五)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与农民新居建设安排,组织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提高农民居住集中度,集约安排农村宅基地。村民申请异地建新房的,必须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拆除旧房保证书,承诺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同时提交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申请,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与拆旧建新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

第十条  对新农村建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避险等整体搬迁后的旧村庄,应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复垦,复垦的耕地重新调整承包给村民耕种。

村民申请异地兴建农村新房并入住后,应自行拆除废旧农村住房并复垦复绿,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

对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审批异地建新房的原宅基地,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新增农村宅基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自治区下达给我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四百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规模申请,获得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逐宗组织实施落实到户。并按要求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申请宅基地占用林地的,应当先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该申请用地纳入年度农村宅基地报批计划,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工作时限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应当坚持“三到场”,即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现场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住宅建成后,要到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等站所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非法转让宅基地、拒绝或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问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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