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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廉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08 17:21:32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53

关于印发廉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廉府办发〔201760号)

20176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农村生产要素流动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均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服务功能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开展信息发布、项目包装招商、组织交易、交易鉴证、借款结算、登记托管、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纠纷仲裁等服务,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及农业产业化政策引导等功能。

第五条服务范围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依照《廉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行流转交易。

第六条交易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山林股权;

(五)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六)农村集体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宅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一)农村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设施设备采购等农村重大经济事项,通过渠道包括廉江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廉江市农业信息网、公开公示栏、市场内LED显示屏或合作机构和媒体等发布信息,经过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的,亦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第七条服务费用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章交易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机构职责组建廉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现场监管,负责调解和处理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或编制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指导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镇组建镇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行政村建立产权交易服务点。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方应当在转让公告中明确: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的受让方时,转让方根据交易标的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业务受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理方,可以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转让方所在的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代办。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审查农业、林业、水业、国土资源、住建、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市或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转让申请材料转让方申请转让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公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低价及作价依据、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的转让公告;

(五)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的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转让信息发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在规定内的期限内,通过信息交易平台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期限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的发布期限,以首次信息发布之日为起始日,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转让信息变更转让方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信息内容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备案程序,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发布期。

第十七条受让申请材料受让方申请受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受让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标的信息查阅在信息公布期间内,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资格审核与告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且所有意向受让方资格均已确认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条保证金交纳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帐日为准)后获得参与产权交易的资格。逾期未交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一条组织交易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现场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个工作日仍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由转让方所致的,该标的1年内不得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由受让方所致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交易审核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报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四条证书效用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转让价格确定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农村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止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其他农户生产、生活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中止期限由相关产权交易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终止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交易资格取消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建、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

(三)个人农村产权须是本人及共有人自愿转让。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低价时,产权持有者可撤销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监管及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监管管理廉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管管理机构及其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纠纷调处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廉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其他事项市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住建、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若与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注:廉江市,隶属于广东省湛江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东毗油城茂名市,西邻北海市,北接玉林市,南隔海与越南相望。辖3个街道18个镇:罗州街道、城北街道、城南街道;石城镇、新民镇、吉水镇、河唇镇、石角镇、良垌镇、横山镇、安铺镇、营仔镇、青平镇、车板镇、高桥镇、雅塘镇、石岭镇、石颈镇、塘蓬镇、长山镇、和寮镇。面积2835平方公里,人口182.45万(2016年)。

廉江市,号称百果之乡、中国红橙之乡、中国电饭煲之乡、花岗岩王国。地貌北部高丘,中部低丘,南部和西南属平原;地势北高南低,从丘陵到台地呈阶梯状分布,并且延伸到海。气候属南亚热带、北热带、亚湿润季风气候;山有云开大山;河流有九洲江、沙铲河、武陵河、陀村河、廉江河、良田河、良垌河、高桥河、名教河等。

廉江市旅游景点有廉江新八景(鹤地晴波、红树绿韵、塘山龙吟、双峰藏幽、九洲丽影、谢鞋野荔、长青鸣翠、龙飞古寺)、石城八景(建山叠嶂、崎岭重关、双溪拖练、三合温泉、文峰耸翠、石室堆琼、龙湖古州、松明石井)、鹤地水库、谢鞋山自然保护区、双峰嶂、龙飞嶂自然风景区、三合温泉、塘山岭生态公园、杨桃沟等。名人有杨思勖、杨钦、林可昕、劳丽诗、吴天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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