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琅琊区二院扩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1-01-15 15:12:15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21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二院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使此项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滁州市房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滁房联字〔2012〕63号)《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滁政〔2006〕30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官网截图

一、征收范围

二院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户约210户,房屋征收总面积约2.1万㎡(详见地块征收红线图)。

二、被征收人口、房屋用途、面积等认定

征收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人口安置,计算人口安置以各地块征收公告之日作为截止时间。

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监委、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单位认定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标准及选房规定

(一)补偿安置方式

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放弃人口安置面积的,征收人按安置房(高层)综合建设成本价(2884元/㎡)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房屋认证面积超过人口安置面积的,同等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房屋认证面积不足应安置人口面积的,同等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

被征收人放弃部分人口安置面积的,征收人按安置房(高层)综合建设成本价(2884元/㎡)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安置地点及选房规定

用于本次安置或购买的安置房位于菱溪花园安置小区,安置或购买后物业费由被征收人按该安置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自行支付;公共能耗、二次供水等费用据实按有关规定分摊。安置小区建成交付后,依据协议中约定的面积户型(户型为60、80、100和120㎡),按照《琅琊区安置房选房细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各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楼室号。

(三)人口安置

1.被征收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2015年户籍制度改革时为本村民组农业户籍的人员。认证的安置人口按人均40㎡计算安置面积。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未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享受福利房政策的除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是指享受过政府经济适用房、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国有土地征收中作价转让的公房等;被征收人在征收前享受公租房待遇但在动迁时放弃的,应视为未享受政府福利房);

(3)一方现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在本村民组长期居住的(异地农村有宅基地或者享受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4)原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的(享受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5)区房屋征收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

2.独生子女、“双女户”(异地农村有宅基地或者享受福利房政策的除外,2016年1月16日后新出生婴儿不享受“双女户”优惠政策)和户籍在本村民组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未婚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本条款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3.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符合分户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被安置人口的长期居住情况应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按人公示)。

4.壹人户按80㎡安置,但夫妻双方离婚且都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每方按40㎡/人安置。

5.2008年7月31日以后迁入本村民组户口的人员,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证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

(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迁入的;

(3)年满60周岁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迁入的。

6.被征收户人口中已有在其它集体地块征收时享受过按人口安置的,不再予以安置。

7.2005年前因发展小城镇,地方政府鼓励周边居民在小城镇所建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15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口被征收人退出原籍宅基地的,属非农业户口被征收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的,可按下列方式予以认证。

(1)本街道辖区内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家庭人口认证安置;

(2)非农业户口和本街道辖区以外的农业户口,在证载或批准建设面积内,结合产权人户籍家庭人口认证安置。

8.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是2005年航拍图上有的,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是2005年航拍图前建设或购买的住房(需提供原始购地建房手续或村民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三级证明),本户实际在此居住至今且是唯一住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每户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00㎡住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购买;不足80㎡的,可按80㎡购买,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9.被征收人安置时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必须依房确定被征收户,除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外,一栋自建楼房只能认定一个被征收户,以建房报批原始材料为依据。没有相关资料证明,以村民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户数为准。

10.安置房层差系数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本级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18〕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于沿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用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的(或所在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且公示三天无异议),可根据地块商业氛围结合主次干道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给予一次性补助。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住宅,沿清流路、南京路补助7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的补助200元/㎡。无证的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沿清流路、南京路的补助5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的补助100元/㎡。

(五)拆除五保户的住房按照本征收安置方案执行,由本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六)拆除农用公共设施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涉农部门参与磋商,进行货币补偿或修复。

(七)拆除出租(出借)的住宅,对使用人不予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八)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补偿结果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收人将所补偿的款物交给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征收人申请公证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九)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重置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本级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18〕75号)文件执行;享受安置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结算,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过渡时间据实予以结算(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4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元/㎡,超过24个月至通知回迁安置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6元/㎡,至通知安置日后四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元/㎡)。非住宅房给予四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安置房最终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上安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计算标准结算。

(十一)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2005年航拍图上无的房屋,以及不予认证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若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

四、奖励办法及其它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列优惠。

(一)个人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

1.个人住宅房选择高层安置房安置,高层安置房价格比照多层安置房重置价结算;

2.每户可按市场评估价增购20㎡安置房。

(二)个人住宅房整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政策

1.整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放弃人口安置面积给予的货币补偿(2884元/㎡)基础上给予25%的奖励。

2.整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应安置面积200元/㎡的过渡安置奖励。

(三)个人住宅整户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含二手房,下同)的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整户签订个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交房拆除的,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产业园,下同)新建商品房或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含二手房,下同),并完善法定购房程序(网签预售合同、办理不动产证件等)后,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购房综合补贴。

1.综合补贴标准:根据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或拟建安置点所在区域新建住宅商品房市场交易均价,结合相关因素后给予被征收人1500元/㎡的购房补助。

2.综合补贴面积:若被征收人人口应安置面积小于所购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面积,补贴面积为被征收人人口应安置面积;若被征收人人口应安置面积大于所购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面积,补贴面积为所购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面积。

3.综合补贴对象:购买商品房综合补贴对象为被征收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得转让、赠与他人。

4.综合补贴期限: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个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12个月内购买市本级商品房的(购房时间以网签预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为最终期限),给予购房综合补贴。提前和超过12个月期限的不给予购房综合补贴。

5.综合补贴办理方式

补贴对象购买市本级新建商品房的,需凭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商品房网签预售合同,本人身份证、证明与被征收人身份关系的户籍、婚姻等各种法定资料,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以及区征收部门要求的其他必备手续。

补贴对象购买市本级存量房的,要取得不动产权证(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承诺两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身份证,证明与被征收人身份关系的户籍、婚姻等各种法定资料,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以及区征收部门要求的其他必备手续。购房综合补贴对象与其直系亲属进行房屋交易的,不能作为领取购房综合补贴的凭据。

被征收人(限本人)根据上述各项要求和规定,在指定时间内与区征收部门签订购买市本级商品房综合补贴的货币补偿补充协议,按程序审核后,由区征收部门请款发放。

(四)其他规定

购房综合补贴对象因个人原因,申请撤销网签预售合同或已购买的存量房两年内房屋上市交易的,必须到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退还购买商品房综合补贴手续,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已退还购房补贴证明后,市自然资源和市住建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市住建部门应另行出台相关规定,规范领取购房综合补贴行为,杜绝产生虚假房产登记、交易现象。

1.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1)为鼓励被征收人早迁、快迁,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奖励,奖励期限为30日。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时间段内(签约时间开始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按予以认证面积,以货币补偿方法计算)的15%给予奖励,此后,每推迟一天,递减1.5%,超出期限不予奖励。

(2)在规定日期(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前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公司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2.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的奖励(按认证面积)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住宅,沿清流路、南京路给予12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300元/㎡奖励。无证的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沿清流路、南京路的给予7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200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住宅,沿清流路、南京路给予6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200元/㎡奖励。无证的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沿清流路、南京路的给予4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3.对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超过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4.在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之后被征收户进行的改变房屋用途、抢装抢建、户籍分户、离婚等可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及影响征收的行为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五、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此方案仅限于本次征收,未尽事宜,由征收人会同实施主体按有关政策研究决定。

>>如有琅琊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琅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