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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2021-01-05 09:33:56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06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征地留用地工作,结合鼓楼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地留用地基数及规模

1、征地留用地基数

征地留用地基数以鼓楼区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该村(社区)集体农用地总面积2%的比例确定留用地基数。具体按市政府确定的留用地基数执行(见附件1)。

2、征地留用地规模

本次征地留用地规模=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市政府确认留用地基数时所在村(社区)集体农用地总面积×所在村(社区)留用地基数。

二、缴纳留用地补偿费

1、征地留用地补偿费的数额

经市政府批准,鼓楼区留用地补偿标准为106.72万元/亩,同时留用地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留用地补偿费按照留用地规模与留用地补偿标准的乘积计算,区国土分局根据土地征(转)用报批的农用地数量、权属,核定本次报批涉及村(社区)留用地规模。

2、征地留用地补偿费的收缴

征地单位征收集体农用地应按规定缴纳留用地补偿费。区国土分局在征地报批组卷前,按照留用地补偿费标准开具《征地留用地补偿费缴款通知书》交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凭缴款通知书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务部门缴纳留用地补偿费,否则不予报批。在取得用地征(转)用批文后,即将收缴的留用地补偿费转交区发改委。区发改委设立资金专户,负责管理拨付收缴的留用地补偿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3、征地留用地补偿费的监管

区发改委是征地留用地补偿费的监管单位。区发改委应设立资金专户,负责管理拨付收缴的留用地补偿费,会同相关街道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区国土分局建立留用地动态管理台账。

4、征地留用地补偿费的结算

征地留用地原则上实行年度统一结算,结算的征地留用地补偿费金额按上一年度土地征(转)用批文批准的征收村(社区)集体农用地面积计算。

三、征地留用地实现方式及办理程序

1、征地留用地实现方式

征地留用地实现方式分为货币化补偿、留地安置、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三种,这三种具体实现方式均须以年度收缴留用地补偿费为基础,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累计。

我区鼓励以货币化补偿方式实现留用地,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实现留用地的,可及时结算后实现。确需留地安置和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的,征地单位应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明确留地位置或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对象,并取得供地单位和经营性物业权属单位的书面同意。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区城建计划等。经营性物业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用途。留用地或经营性物业价值不得超过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征地留用地补偿费之和。

2、实现方式的确认

区国土分局依据征地批准文件,于次年年初向相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填发《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告知上年度因征地累计可使用的留用地规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经依法民主决策选择留用地实现方式后,填报《留用地使用申请表》,并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其中采用留地安置或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方式实现的,还须提供供地单位和经营性物业权属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

街道应对留用地实现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区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部门会审,确认留用地规模,提出实现方式意见。会审结果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发改委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核发《货币化补偿确认书》(或《实物留用地确认书》、《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确认书》)。

3、征地留用地的实现

(一)货币化补偿办理程序

确定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货币化补偿确认书》、《留用地补偿款拨付申请(审核)单》,向区发改委申请。区发改委在收到材料后,及时与区国土分局对应支付的货币化补偿款进行校核,经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

(二)留地安置办理程序

区国土分局按规定确定留用地供地方式。

(1)需要公开出让的,应纳入鼓楼区土地储备计划,并依法公开出让。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除网上交易系统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和《实物留用地确认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申请报名手续。申请报名主体应为取得区发改委出具的《实物留用地确认书》的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其它持有《实物留用地确认书》的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竞买。竞买资金不得超过留用地补偿费总额。

竞买成功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缴纳出让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缴款通知单(或成交通知书)至区发改委申请留用地补偿费,区发改委及时与区国土分局对留用地补偿费进行校核,经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本年度应领取的留用地补偿费。

(2)涉及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分局按照现行划拨供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实物留用地确认书》、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红线、用地预审意见及其他办理划拨用地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国土分局申请划拨供地。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完成土地划拨手续后,区发改委及时与区国土分局对应留用地补偿款进行校核销项,同时将该笔资金上缴区财政局。

(三)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

确定采用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确认书》的,由物业(股权)提供方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或股权转让手续;

(2)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性物业权属单位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确认书》和与经营性物业权属单位的书面协议等材料,向区发改委提出置换申请;

(3)区发改委及时与区国土分局对留用地补偿费进行校核,经校核无误后直接拨付给经营性物业权属单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本年度应领取的留用地补偿费,若有余额的部分可转为货币补偿或结转至下一年度。

四、留用地资产管理

留用地可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使用,主要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商品住宅开发(实施租赁住房开发的除外)。留用地权属登记应注明“村发展留用地”,不得转让或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留用地不得闲置,已经构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予以处置。

留用地经批准后,严格限制改变土地用途(因城乡规划改变确需调整原来土地用途按相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留用地,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办理公开出让手续。

留用地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主要用于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村内公益事业、股民红利分配等。鼓励以镇街为单位,统筹使用辖区范围内各村(社区)留用地形成的货币资产,集中购买或新建房产等实物资产,并统一规范管理,形成收益后对各村按股分配。因征地撤销村(社区)建制,且未保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原留用地形成的资产及征地单位缴纳的留用地补偿费由区发改委依法依规处置。

五、组织保障

区发改委为区内征地留用地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辖区内征地留用地工作,并做好留用地补偿费及留用地资产的管理;相关街道按照本细则工作部署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国土鼓楼分局建立留用地动态管理台账,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做好留用地供后监管;规划部门做好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留用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留用地工作中涉嫌的违纪问题,及时依照党纪政纪进行调查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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