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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全文)

2018-03-20 14:17:28来源: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读量:1035

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设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共同组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称交易机构(下同)。

第三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落实、业务指导、管理协调、交易合法性审核等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将审核通过的交易内容进行信息发布,并按程序开展交易,同时负责对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协助监管,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场交易;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沟通协调、交易资料初审报批等服务工作;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权限内的交易;行政村(社区)负责农村产权信息收集、民主议定、交易申请等工作。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民主、有偿、公开。

农村产权交易实行统一交易监督、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档案管理。

第四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下列农村产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出租、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产权交易转让申请。产权转让方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以书面形式申请。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制定,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等资料,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等。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还需增加内部决策文件和批准文件。

第六条转让方申请交易信息发布的,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涉农社区)的,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2.转让方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3.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1.所有权证;2.使用权证;3.承包经营权证;4.初次承包经营合同;5.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6.股权证明;7.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所有权权属变更的,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使用权权属变更的,提交产权所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镇(街道)向转让方出具《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转让方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九条农村产权转让信息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发布,包括在省农村产权交易网站、无锡市农村产权交易网站、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等媒体或镇务公开栏进行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额以上项目的转让信息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其余的由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公告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时间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决策、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第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依法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交易底价低于评估结果,应当提交转让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等确认材料。联合体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确认材料。

第十四条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机构查阅转让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发布转让信息的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表》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第十六条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涉农社区)的,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受让方为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1.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涉农社区)的,提供按规定形成的同意受让决议;2.受让方为专业合作社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股东会议决议;3.受让方为公司的,提供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受让方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确认,并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竞价、招投标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当场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并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四条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五条交易机构组织收付交易保证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定金,待交易价款支付到位后退还。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转让方,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条交易结果确定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和有关材料,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中止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交易各方对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负责。成交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四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其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1571日起试行。

注:江阴市,简称澄,隶属于江苏省无锡市,因地处“大江之阴”而得名。市花是芙蓉花,市树是香樟树。位于江苏省南部,东接张家港,南临无锡,西连常州,北对靖江。辖3个街道10个镇2个经济开发区1个国家高新区:澄江街道、南闸街道、云亭街道3个街道;璜土镇、月城镇、青阳镇、徐霞客镇、华士镇、周庄镇、新桥镇、长泾镇、顾山镇、祝塘镇。面积987.53平方公里,人口124.8万(户籍)。

江阴枕山负水,襟带三吴,有“延陵古邑”“春申旧封”“芙蓉城”“忠义之邦”之称。全境地势平缓,西南边缘地势偏低,中部、东北部地势较高亢。气候属北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旅游景点有滨江要塞旅游区(鹅鼻嘴公园、黄山炮台、黄山湖公园)、江阴有学政文化旅游区(江苏学政衙署、中山公园)、华西村、徐霞客故居、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顾山红豆、长泾古镇、赞园、悟空寺、兴国塔等。名人有徐霞客、季札、刘天华、俞敏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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