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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东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05 15:49:49来源:克东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克东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克东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克东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题,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将合法取得的耕地经营权附带地上农作物为债权担保而获得的抵押贷款。本方案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运用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土地资源转变为现代农业发展资本,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为推动现代农业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主要目标

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颁证。建立和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及缓释等环节的融资配套政策与中介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创新一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在抵押率、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实现创新突破,有效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2016年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增量较上年增长50%;到2017年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增量较上年增长80%,基本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和抵押登记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抵押资产处置机制,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并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三)坚持由联社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原则,其它银行机构逐步跟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

四、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9月—2016年3月末)。

成立克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由县人民银行行长任显富担任,副组长由县县人民银行副行长、县经管站长、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各金融机构及各乡镇等单位组成,试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克东县支行。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支持政策,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上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6年4月—2016年12月末)。

正式实施试点运作,落实试点实施方案。期间,不断探索修正试点配套的平台建设、扶持政策等基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各个操作环节;各金融机构完善所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的管理制度、办法。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末)。

对试点工作边工作、边探索、边总结,对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重点介绍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试点过程中好的做法、可能会碰到的困难以及化解思路或办法。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任显富  人民银行克东县支行行长

副组长:戴文宝 人民银行克东县支行副行长

刘金龙 县经管站站长

刘春辉 县金融办主任

成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玉良 县农业银行行长

王  珂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孝哲  玉岗镇镇长

刘  军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张镇源 县工商银行行长

李  冰  昌盛乡乡长

辛灵志  润津乡乡长

陈国良 县司法局局长

陈德君  县财政局局长

林国伟  乾丰镇镇长

贺  静 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赵志达  宝泉镇镇长

赵德平  克东镇镇长

袁志君  蒲峪路镇镇长

梁建峰 县龙江银行行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克东县支行,负责试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工作职责: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总体工作;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检查每个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和有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2、人民银行克东县支行:负责制定《克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和《克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全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准确、完整、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通过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工具的运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加大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运用支农再贷款支持“三农”发展,满足“三农”的信贷资金需求;做好面向农村和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投放及落实情况。

3、县金融办:会同县内有关部门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设立农业担保基金,充分发挥涉农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功能,探索发展信贷、担保和保险合作的多种模式,并合理确定涉农担保业务费率。

4、县财政局:明确利息补贴政策,利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县内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对项目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发生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率最高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同时利用产粮大县奖励等资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5、县经管站:县、乡镇经管站为土地经营抵押权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持下列材料向当地经管站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

(三)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等);

(四)地上农作物情况说明;

(五)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先由乡镇经管站初审,再由县经管站复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试点金融机构:以《克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为基础,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内控制度;根据全市土地流转情况,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的资金需求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提供快捷的信贷审批和便捷的金融服务,落实信贷政策,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7、人民法院: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投放过程中涉及有关法律、制度的解释及对纠纷案件进行司法调节和审理及承担纠纷案件调节牵头工作等。

8、司法局: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和公证。

六、推进措施

(一)精心组织试点。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办、经管站、联社等单位参加,组成克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并重点选择在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中开展试点,探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具体流程和运作机制。

(二)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县政府有关部门、银行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广大基层干部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政策要求,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抵押物价值评估机制。县政府要抓紧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基准价格(最低保护价),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管理制度,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方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登记管理系统。

(五)完善抵押融资金融服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在农村全面推行农业担保、农业保险以及信贷与担保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融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担保机制。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制定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购、处置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购交易、流转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操作办法和运行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重点工作来抓。

(二)要密切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进展及实施效果,及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或进行信息反馈;密切关注改革进程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人民银行克东县支行应将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试点期间各年度要形成阶段试点工作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报上级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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