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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高邑县关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

2020-10-12 14:53:06来源:高邑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54

2019年11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高政办函〔2019〕100号)印发,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河北石家庄高邑县关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

高政办函〔2019〕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集体资产是全体农民社员的共有财富、是支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基础;集体资产股权是农民社员享有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石政规〔2018〕22号)《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暂行办法、高邑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高政规〔2018〕4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简称进场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场交易的必要性

当前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收尾阶段,即将进入集中力量发展集体经济的新时期。为此,组织集体资产进场交易:一是政策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石政规〔2018〕22号)和高邑县政府《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暂行办法、高邑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高政规〔2018〕4号)等政策文件都对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农民需要。农民集体资产股权权益能否得到保护,需要改革后的集体资产在流转交易时必须进入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三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需要。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是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资产在流转交易环节能否公开、公正和避免流失,能否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是重要举措。因此,农村集体资产必须全部进场交易,不能场外交易,更不能私下交易。

二、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是《高邑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的交易品种和交易范围都需进场交易;二是达到一定数额(暂定3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采购、投资、购买等行为必须进场交易;三是涉及农村集体的招标投标事项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都要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三、进场交易要求

1、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都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给予交易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

2、村财乡管的农村集体收支行为,符合进场交易标准要求的,没有提供农村集体流转交易鉴证书的,乡镇财政不予受理。

3、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主体,负有组织进场交易的工作职责,要成立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负责此项工作。

4、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要把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情况、农村集体合同鉴证情况,纳入乡镇干部和村委会的考核内容、农村工作检查事项和发展集体经济的考核事项。

此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

联系人:冯建晓 联系电话:15731110168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如有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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