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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浮《郁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3-01 13:21:49来源:郁南县人民政府办阅读量:1123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郁府办〔201626)

2016921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开展信息发布、项目包装招商、组织交易、交易鉴证、价款结算、登记托管、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纠纷仲裁等服务,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及农业产业政策引导等功能。

第五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逐步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六条交易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七条产权交易除收取适当的工本费、产权评估费用、产权鉴证费用外,不收取其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建设部门核定。

第二章交易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郁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县的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各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镇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以及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它服务。各行政村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本行政村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服务。

第九条各镇组建镇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行政村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方应当在转让公告中明确。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根据交易标的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评标方法和标准。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转让方所在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代办。

第十二条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房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披露标的的基本情况、标底价及作价依据、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的转让公告;

(五)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化交易平台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的发布期限,以首次信息发布之日为起始日,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信息内容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备案程序,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发布期。

第十七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且所有意向受让方资格均已确认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条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参与产权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一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现场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个工作日内仍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由转让方所致的,该标的2年内不得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由受让方所致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四条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确定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农村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其他农户生产、生活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相关产权交易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的;

(四)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让或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房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

(三)个人农村产权须是本人及共有人自愿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可撤销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监管及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郁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房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注:郁南县,隶属广东省云浮市。位于广东省西部,东接云安县,南邻罗定,西界广西苍梧县、岑溪,北与封开、德庆两县隔江相望。辖15个镇:都城、东坝、宋桂、连滩、河口、大湾、建城、千官、通门、桂圩、平台、宝珠、历洞、大方、南江口镇。面积1966.2平方千米,人口38.87(2010年常住人口)

郁南县是山区县、沿江县份。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河流有西江、南江、郁南河、桂河、千官河、连滩河、宝珠河、大方河等。郁南是粤西重要的农林产区,广东省用材林基地县之一。国家地理标志有郁南无核黄皮、郁南无核砂糖桔、东坝蚕茧等。旅游景点有天池庵景区、连滩张公庙、神仙滩生态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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