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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3-10-08 15:11:59来源:新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380

2023年9月4日,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农村局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新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龙新农规〔2023〕1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有新罗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罗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新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新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罗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区政府审批,与龙岩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作,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支撑。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数据库,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统计分析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培训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等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组织招标和采购项目预决算。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按照数据归集标准,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接入到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

第七条 各镇(街)负责指导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对拟交易项目权属、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交易资料归档备案等工作,具体由乡村振兴和企业服务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施。

各镇(街)建立村级信息员(经纪人)制度。村级信息员主要承担收集、登记、报告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联系、协助农村产权出让方提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现场勘察、完善交易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试点期间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一)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五)农(林)业碳汇。

第十条 试点期满后,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具体品种根据相关政策适时公布。

在确定入场交易品种时,应当制定统一的流转交易规则,并经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流转交易应当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的底线。

第十一条 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让都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竟价以及其他竟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交易时,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前审核。由镇(街)乡村振兴和企业服务发展中心组织辖区内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交易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委托受理。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发布交易公告。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将交易公告在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

(五)受让受理。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报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七)组织交易。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公告、交易规则要求组织资格审核和交易。

(八)成交公示。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在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转让方信息公开栏(官网)等渠道发布,发布渠道不得少于3种。自确定受让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九)组织签约。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

集体林权流转应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集体林地承包应参照《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

(十)交易结算。产权交易款项包括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账户进行各产权交易款项的结算。

(十一)交易鉴证。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鉴证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同一名称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十二)归档备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出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四)标的物权属证明,包括标的物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证明,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说明;

(五)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座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流转交易,还应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要件。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证明材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受让方资格须符合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其它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非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

(四)满足交易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其他为满足交易和合同订立需要应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方、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条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审批、备案的,应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流转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标的底价应根据《新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暂行管理办法》(农新农改办〔2020〕5号)做出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确定;如未达通过标准,符合终止终结条件的,可以终结、中止交易。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底价。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终结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公告。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七条 成立新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承担会议召集、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提升建设水平。

第二十九条 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在规划引领、运行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探索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公益性业务奖补等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因交易违规违约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定期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依法禁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直接开展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竟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得开展为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等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属性的业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切实防止挪用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数据备份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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