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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重庆璧山《璧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2023-09-27 14:29:49来源:璧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43

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印发了《璧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璧城街道办发〔2023〕27号),总体要求是建立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如有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璧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村(居)民委员会,街道相关中心、办:

现将《璧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严格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0日

为促进我街道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流转交易,建立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非营利性为主、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稳妥有序推进”原则,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托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以下简称“重庆土交所”),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运行体系。形成覆盖全街道、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提升农村资产资源价值,推进强村富民综合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我街道现代农业发展。

二、建设内容

(一)流转交易体系建设

1.建立街道交易服务工作站。街道整合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职能,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设立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确定负责人1人、流转交易专职经纪人1人,并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大厅设置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宣传、受理申请、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定期与区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与汇总,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相关咨询。

2.建立村级交易服务网点。在9个村(居)设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网点,并在村(居)便民服务点设置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窗口,接收交易标的要件资料。落实1名村组基层干部兼任流转交易经纪人,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相关咨询。村级交易服务网点业务工作受街道交易服务工作站指导。

(二)流转交易品种

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权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依法以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土地权益、资产、服务等。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严格把控试点风险,原则上集中在市级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由规建办指导各村(居)开展前端交易资产勘查、整理、权属确定、政策咨询、产业前期规划、村庄规划;由区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撮合受让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后端金融以及交易环节的代办服务。

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农户承包地、未承包到户土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出售等方式流转交易。

3.“四荒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养殖水面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初始水权,权利人自愿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无需保留恢复办学且移交给镇街的农村闲置中小学校舍、操场等公益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权利人自愿进行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流转交易。

9.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盘活利用,权利人自愿进行的出租、入股等流转交易。

10.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集体自愿进行的出租、入股等流转交易。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股份(份额)转让、抵押等。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本户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自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进行抵押。

12.农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区农业项目招商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经营的农业项目招商合作、项目转让等。

13.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农业经营主体或组织单位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自愿进行服务组织的遴选、招标等。

14.司法部门委托的农村产权抵押或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其它处置。

15.其他。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企业产权,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流转交易规范运行原则

1.非禁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其中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质押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村社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农户自愿要求进场流转交易承包地经营权,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交易应全部进入流转交易市场。

2.严格审查。街道交易服务工作站、村级交易服务网点,要依法依规对进场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对流转标的物的产权进行核实,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份额)的转让之外,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大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要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公开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经审查后进行线下发布的同时在重庆土交所交易平台进行线上公开发布。

三、工作步骤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

2023年8月31日前,建成街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站、村级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网点,明确街道、村(居)两级经纪人,完善街道、村(居)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化平台体系建设。

(二)组织培训

2023年9月20日前,街道组织村级经纪人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层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相关资质证明出具等。

(三)摸底调查交易项目

2023年9月30日前,街道组织各涉农村(社区)分类摸底调查拟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情况。调查范围主要包含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农村闲置中小学校舍、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房)、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等,全面摸清流转情况、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租金支付等情况。

(四)分类组织交易

积极推动审核拟交易项目,力争从2023年10月7日起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原则组织进场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璧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职能科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涉农村(居)负责人组成。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下设在农服中心,负责推进街道交易服务工作站、村级交易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农村资源要素进场流转交易。

(二)加强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相关科室应加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对交易平台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检查,督促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制度,促进公平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相关科室要定期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对农地频繁“空转”、投机性圈地囤地、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租赁价款拖欠等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扶持引导。街道要落实建立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和指导建立村级交易服务网点,并提供经费支持。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优先支持入场交易的市场主体申报农业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田水利项目、社会化服务项目及申请惠农补贴、贷款贴息。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四)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业务流程,提高农民、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积极性,为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及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经纪人队伍,不断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水平,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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