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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2020-08-05 14:17:03来源:北碚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183

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9〕91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北碚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快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内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所有权、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出的主体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入的主体即为受让方,受让方可以是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等。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承包方的同意。

第四条  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的指导。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信息搜集、审核、发布、土地收益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和鉴证、建立流转档案等服务,同时按规定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站负责本村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备案、档案整理,并定期搜集、审核、汇总、上报本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等方式。

(一)转包。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

的其他农户经营。转包主要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流转。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出租。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入股。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自愿联合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四)转让。转让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五)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第七条  承包方可以自行流转土地,也可书面委托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或者其它

中介组织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经营权共有人须签名或签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收益支付方式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使用北碚区农业农村委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流转合同签订时,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站应当依法进行指导并签署意见,流转双方可以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合同鉴证。鉴证时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的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地从事农业项目的,需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项目情况、投入强度等进行审查审核。基本情况审查内容包括经营主体资质、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履约能力等;项目情况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是否改变土地用途、项目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投入强度审查主要是对合同约定的资金投入计划进行核实。审查审核可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和部门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凡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四山管制禁建区内流转土地按以下办法审核备案:100亩以下的,由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审定,镇(街道)、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备案;100亩及以上的,由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镇(街道)、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同时由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

其他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以下办法审核备案:

流转土地50亩以内的项目,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对流转合同备案。流转土地规模50亩(含)至200亩(含)的项目,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初审,镇(街道)行政办公会审定,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对流转合同备案。流转土地200亩以上至500亩(含)的项目,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初审,报区农业农村委审定,由镇(街道)、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备案。流转土地规模500亩以上至1000亩(含)的项目,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审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镇(街道)、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备案。流转土地规模1000亩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审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镇(街道)、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同时由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已流转土地再流转的,均按以上规定进行分级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

予重点扶持:

(一)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农业产业项目;

(二)符合我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蔬菜、花木、林果、水

产养殖等特色效益农业项目;

(三)符合北碚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其中蔬菜、水果、花木种植面积原则上均不小于50亩(家庭农场产业规模按北碚区相关文件执行);

(四)种植类项目投资达到3000元/亩、水产养殖类项目投资达到2万元/亩。流转土地200亩以内的一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内的两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的在三年内全面建成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产业项目不予支持:

(一)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

(二)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两年内有违法用地情形的;

(三)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有假出资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

(四)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区域和产业。

第十四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监管。严禁借土地流转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流转土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二)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三)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流转履约风险保证金制度。凡累计流转土地 50亩以上的,经双方同意,流转合同签订  10日内,受让方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缴纳合同履约风险保证金(履约风险保证金额度不少于所流转土地的第一年租金额度),履约风险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对流转土地撂荒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农业产业项目投资方,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凡是土地流转需要改变现有地形、地貌或修建固定建筑物的,必须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或中途终止后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补偿和处置办法,保留原地貌影像资料、地貌鱼鳞图或测绘 1:500的地形图,并对土地类别(田、土、荒地等)和权属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中可能打破原地界的,应在流转前经实际流转的全体农户讨论同意,将流转土地量化确股,保证农户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申请、委托流转书、流转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纠纷调处等文书档案。对土地流转相关电子档案,要及时进行备份管理。土地流转档案分村组立卷,按年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流转土地的日常监管,负责对流转土地上限额以下的附属房屋质量安全和履约风险保证金的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区财政局负责整合各级涉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和休闲农业设施用地及复垦保证金进行监管,以及负责对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和休闲农业设施规划方案及风貌进行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流转土地上限额以上的附属房屋进行监管;区生态环保局负责对农业项目进行环保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保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社集体土地、园地的流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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