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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07-28 15:51:35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13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7〕7号)有关要求,在试点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枣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摄图网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释放的更多红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构建集体资产运行新机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依法有序、民主决策。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和工作程序。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得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推动这一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情况类型的村,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区别施策,不搞一刀切,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主管部门业务指导,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地。

(三)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用4年左右的时间,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确权到户,将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

二、方法步骤

(一)确定方案。实行改革的村(居)要在村(居)“两委”领导下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在村内张榜公示;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后通过,并向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本村(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申请,镇(街)政府(办事处)批复同意后,开始进行改革工作,同时报区(市)农业(农经)部门备案。

(二)清产核资。由镇(街)经管站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会计、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可以聘请具备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清产核资及评估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确认,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分类登记造册,上报镇(街)经管站备案。清产核资工作要力争在3年时间内完成。

(三)成员身份确认。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相参照、以民主决策来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资产积累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将确认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四)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的其他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成员参加集体收益的依据;对非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建立有效管护机制,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对村集体所有资源型资产,难以评估价值的,可以按份分配到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上,并加快做好确权办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股权设置。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方案。股权设置应以成员个人股为主,集体股为次;集体股是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是否设立与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决定,且不超过总股本的30%,对不设置集体股的村,可以提取一定的公积金或公益金用于村公益事业支出。个人股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当地情况设置,个人股不低于总股本的70%。

(六)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下,量化的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赎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农业(农经)部门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拓展工作职能,提升服务能力。

(七)登记注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管理等环节的村,应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现阶段,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由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组织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注册,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八)资产运营。对集体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可以由改制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集体资产改革中,要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企业、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国有投资公司或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增加集体收入;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增加集体收益。

(九)财务管理。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农业(农经)部门要履行对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职责,搭建有效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组织财务监管平台。

(十)盈余分配。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一)权能拓展。强化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集体资产采购、集体工程竞标等方面职能,进一步做好农村承包地、“四荒地”、养殖水面、集体林地、农业类知识产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生产性设施、生产性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事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担保权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枣庄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区(市)和镇(街)要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部门要对村(居)确权资产进行审核把关,依法颁发权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东的土地及房屋财产权;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工商、农业(农经)部门要完善新的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规范农村集体股份制组织章程文本,明确股份合作社“企业法人”性质,扩大经营范围,让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名正言顺”。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工作的财政保障,对完成改革的村予以一定金额奖补。国税、地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人民银行要做好新成立的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公户开户许可等工作。

(三)做好宣传发动。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干部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针对基层干部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怕难、怕烦、怕乱、怕失权、怕失利等“五怕”以及部分群众的认识偏差等突出问题,认真做好思想工作,讲清政策,解疑释惑,消除顾虑,调动和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督查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区(市)和镇(街)农业(农经)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指导改革的村做好各项工作。市里将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推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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