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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20-07-28 15:32:18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433

按照中央、自治区、我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各旗县区要将工作重心迅速转移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保障改革工作正常有序、高质高效开展,全市已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和林县作为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已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顺利通过农业农村部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评估。各旗县区在2020年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把握好重点和方向,运用好成果,压实责任,倒排工期,强化措施,确保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如期完成。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摄图网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2020年继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严格按照程序,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内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推进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的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巩固和林县国家级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10月底前要全面完成第二批5个旗县区(土左旗、托县、武川县、清水河县、赛罕区)国家级试点、1个自治区试点旗县区(回民区)和2个市级试点旗县区(玉泉区、新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有意识地打造典型示范村,起到示范引导的作用,特别要选择有经营性资产和经济收益的村,通过改革,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分红,让成员受益,充分体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限

(一)完善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3月31日前)

继续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完善清产核资档案及相关制度,各旗县区要完成清产核资自查验收工作,继续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截至目前还未上报清产核资完成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的旗县区,务必于2020年3月31日前以旗县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

(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2020年4月30日前)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草原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各村、组有集体经济按集体经济组织划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经济的可按居住点或自然村划为集体成员。要探索成员身份,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状况和农户承包土地草原情况、依法增加和减少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和迁出的人员等因素;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农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各乡镇村可参考各旗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明确政策界限。村(组)依据旗县区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召开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村一策,制定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可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成员身份确认。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无异议后,应上报乡镇政府和旗县区农牧部门备案。成员身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妇女婚姻关系出现的变化而损害妇女利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制定股改方案、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工作(2020年月5月31日前)

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的村(组),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拟订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改方案,并召集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充分讨论。股改方案应包括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等主要内容。股改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和旗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类别,科学确定折股量化资产范围。按照成员确认结果和股权或份额确定标准,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一般由人口股、劳龄股和特殊股构成,以人口股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口股构成及比例,人口股以具备成员资格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进行份额配股,人均一份,其他人员依法依规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劳龄股按成员从事集体经济组织各行业生产劳动的时间年限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确定。设立集体股的,由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税费、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

折股量化的股权要落实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积极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探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四)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等环节的村(组),应制定新的经济组织章程,成立新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主持筹备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旗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要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五)档案整理(2020年7月31日前)

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合同协议、股权登记、资产台账、影像资料等,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成果资料,作为记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总结(8月1日至10月31日前)

乡镇、村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行政村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在2020年8月31日前报旗县区政府、农牧局验收。旗县区在9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自查和总结工作,以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工作完成报告。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20年10月底进行抽查核验。

(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发展需要,积极探索资源开发、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资源丰富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挖掘土地、草原、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观等潜力,发展现代农牧业项目、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城郊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屋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农牧业特色产业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当地产业,创建服务组织,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村民外出务工多、就业率高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草原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旗县区要加强主要领导的重视度,在思想上要紧起来,责任要切实担起来,进一步提高乡镇和村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参与度。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旗县区要明确思路目标、改革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进度和考核办法。要充实人员队伍,保障工作经费,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工作协同,明确工作职责,倒排工作时间表,迅速行动起来,在工作中查漏补缺,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三)继续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使改革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动员广大群众更好地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切实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工作方法的队伍,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不走样、改革方向无偏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定期调度、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进度安排,适时进行督查。

(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具备推广条件的模式做法,要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科学研判,尽快解决。各旗县区要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六)建立周报和月报制度。各旗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和市产权办要求,定期每周(周三前)和每月(每月29日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度统计和报送工作,适时进行工作调度,随时掌握工作动态。

(七)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档案安全保管和存放工作,加强防火、防水安全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存档规范和保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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