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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0-07-28 11:40:21来源:大足区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65

2020年4月1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大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足府办发〔2020〕3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大足区农村产权

重庆市大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农业农村部布置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改革范围

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如门面、厂房、大型设施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和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如荒山、荒坡、塘、库、堰等),不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按照原承包关系继续经营。

二、目标任务

2020年9月底以前,确保全区256个村、社区全部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

1.建立组织机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信访办、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区妇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档案馆、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研究处理试点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镇街也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推进本辖区试点工作。

2.抓好宣传动员。通过入户走访,召开成员会议、党员会、村民小组长座谈会、成员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册、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分析形势,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

3.开展业务培训。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镇街工作人员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清人分类、股份量化操作办法,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档案整理等内容。

4.制定实施方案。各改革试点村(组)要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镇街指导下,根据中央、市、区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拟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包括改革范围、对象、方式、程序、预期成效和后续管理等内容)。拟定的本村(组)改革试点方案,需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户代表)同意。

(二)组织实施。

结合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工作,按照清产核资、清人分类、设置股权、编制清册、法人治理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完善清产核资后续工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台账,分类登记管理,合理确认资产价值。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资产权属,将能确认资产权属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纳入产权制度改革,不能确认权属的资产(有争议的资产)此次暂不纳入量化确权改革(权属确认后再追加)。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报属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委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以后每年末对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对清理出的资产增减按民主议事程序形成决议后纳入大足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核算。

2.成员身份确认。以现有户籍在册人口为基础,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要做好户籍不在册对象的调查登记,如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外嫁女、入赘婿、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死亡等人员的调查,切实掌握人口变动情况。登记完后,将《人口调查登记汇总表》进行公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具体确认办法和程序建议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8〕325号),再结合本村(组)实际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办法,成员确认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结果张榜公布,成员名册报属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3.科学设置股权。股权设置宜简不宜繁,村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可按资产形成时间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固化股权,按股分红。村具体股权设置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按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固化股权,按股分红”的方法,进行折股量化,并一次性配置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小组原则上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如何配置成员股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村、组股份配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分户不增、并户不减、配置到人。股权设置方案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镇街备案。

4.编制股东清册。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经股东签字确认,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属地镇街备案,然后填发股权证书。

5.完善法人治理。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章程,现阶段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方面的功能作用。探索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1)股权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依法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确保成员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份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如遇特殊情况,股份有偿退出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对于继承权,要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要谨慎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鼓励股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股权户为单位继承,若继承者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赎回或流转交易给其他股权户。由集体托管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收益权;由集体赎回或流转交易的,继承人只可继承股权一次性的赎回或出让金。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2)资产运营。股东(代表)大会为改制后的新型法人组织的决策机关,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初预算、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改制后的新型法人组织在进行资产经营时要以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为前提,可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进入市场。

(3)收益分配。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量化后的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收益分配后,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4)监督管理。改制后组建的新型法人组织要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权制度改革后要继续按照村、组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要求,交镇街财政办做好代理记账工作。

(5)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按照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实现形式模式,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归档小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各村、组要对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清产核资资料、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各镇街要及时对此工作进行梳理,形成总结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四)评估总结。

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试点经验,评估改革成效,形成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机制、政策和方法,提出意见建议,经审定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2019年8—12月)。对照试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责任,明确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2020年1—8月)。细化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三)评估验收(2020年9月)。对照时间任务和绩效要求,对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查自评。

(四)总结完善(2020年10月)。2020年10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市政府,抄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时间上要合理安排,在人力上要足额配置;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各镇街召开专题会议,从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照顾农民利益、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慎重研究,妥善解决,其中涉及的相关重大问题,须及时上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改革各项任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政策指导、日常调度等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农村房屋权属确认、地类界定、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和农村房屋权属矛盾纠纷处理等工作;区公安局要配合镇街对户籍真实性的核查;区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严肃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区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区信访办要做好群众上访的解释工作;区档案馆要做好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区教委、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教育设施、农村公路、农村养老设施、水利设施、文化设施、村卫生室、集体林地、乡村企业等资产清理和权属界定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规范推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严格考核,加强督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年度考核内容,各镇街要定期不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系统总结、归纳提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我区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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