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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文

2020-07-23 13:42:48来源: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阅读量:815

2018年7月2日,云南省玉溪市委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是《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文内容。

玉溪市农村产权

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级试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2018〕12号)精神,制定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基本情况

玉溪市辖7县2区,74个乡镇(街道),666个村(社区),6225个村(居)民小组。国土面积1528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163.13万亩。2017年末,全市农业人口187.33万人,农户57.78万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057元;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额123731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40077万元、农业资产288万元、长期资产696950万元;全市共代管农村集体资金33.69亿元,农村集体资产58.51亿元,在集体资源中:耕地25.9万亩、林地642万亩、果园7086亩、建设用地5.6万亩、水面2万亩、矿山8.5万亩、道路34183千米、沟渠25679千米、其他农用地20.6万亩。

二、开展试点的条件及优势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玉溪市委、市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和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深化农村改革重要抓手抓紧抓实。层层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副组长的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预算安排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做事,做得了事。建立定期督查、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扎实,基础牢固。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入扫尾阶段,2018年6月底全面结束;二是全市666个村(社区)、6225个村(居)民小组的农村集体“三资”全面实行网络化动态监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步入网络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三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明显,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截至目前,全市原确定的23个试点村、53个试点组中,已有12个村、30个组成立股东大会,11个村、29个组完成总结完善工作。

(三)体系完整,队伍健全。目前,全市市、县、乡三级均保留了完整的建制农经机构84个,其中:市级1个,县区级9个,乡镇级74个,均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市农经干部实有人数583人,其中:市级17人,县区级121人,乡镇级445人(含聘用人员)。全市在编农经干部494人,其中:市级17人,县区级121人,乡镇级356人。县乡在编人数中,中专以上学历47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450人;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312人,其中中职94人,高职84人。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四)干部积极,群众响应。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在改革中得到了实惠,经济收入增加,文化素质提高。加之媒体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宣传力度的加大,党的政策深入人心,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性高,愿望强烈,期盼通过改革促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自身财产性收入增加。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在2017年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6月开始,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1年半左右的时间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9年10月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全省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改革范围。农村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应的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铺面、场地、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改革内容

1.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集体资产的价值、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产核资结果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的定期报告制度,清查结果于2018年10月向市级全面总结上报。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规范工作流程,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身份界定完成后,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3.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明确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探索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持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指导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4.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5.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承担管理职责。指导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成立村、组经济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型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实行政经分离,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6.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实际出发探索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相应产业;可以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产业扶持资金、脱贫攻坚资金等,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可采取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增加集体收入;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挖掘集体“三资”增收潜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切实抓好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工作,严禁增加新债,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7.全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健全完善开支审批、公开招投标、资产运营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三资”监管平台作用,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变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等纳入“三资”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坚持民主决策,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适时开展重点专项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强化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8.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县为单位探索制定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借助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搭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区政府全面负责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行。

四、工作步骤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2018年6月启动至2019年10月结束。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7月)

1.宣传动员。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宣传册、公开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使党的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2.制定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市改革试点方案,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主要涵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等,具体包括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股权设置、量化、登记和管理、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五个方面的内容。

3.组织培训。采取市对县、县对乡逐级培训的方式,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技术、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通过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19年9月)

1.清产核资,查实家底。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牵头,以乡镇(街道)党(工)委为主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试点村组账内、账外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资源等按程序进行清查核实确认,对固定资产等实物性资产进行实地盘查,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调整财务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同时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清产核资统计数据要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数据衔接一致。清产核资结果,要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核确认后张榜公示,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一村一策”“一组一策”。成员身份认定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程序要规范,群众要认可,要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主要根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科学合理确认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将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成员资格的确定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以村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由户主签字确认。成员身份认定结果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3.设置股权,配置股份。在资产定性基础上,合理确定股权设置、股份配置管理办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股的收益用于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支出。用于股权量化的资产原则上以经营性资产为主,将经营性资产折算成股份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股权证形式固化反映。对集体土地征用费及已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可根据群众要求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对没有经营性资产、没有集体土地征用费,也没有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暂时不具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需完成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认定。

4.强化股权登记管理。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实行“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内部流转,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制度,也可实行年度调整动态管理机制,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5.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成立村级集体经济合作联社或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组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可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组织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便于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顺序、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三)总结阶段(2019年9月—10月)

1.归档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各县区要及时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表册收集整理,归档备查。

2.检查总结。试点工作结束,各县区组织检查验收,于2019年9月底向市级上报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市级将适时对县区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抽查,于10月底形成全市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保明顺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贺彬担任。成员由农业、农办、财政、林业、国土、水利、审计、民政、公安、住建、工商、国税、地税、人行、法制办、研究室、银监局、金融办、农信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陈开翔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农办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农口的副局长、市农业局分管农经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其日常事务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区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主体责任;各级农办负责顶层设计方面的政策研究、制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二)保障工作经费。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培训、股权证书印制、表册印制及检查指导、总结验收。为节约成本和统一管理,改革所需的股权证书和表册印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由市级承担。

(三)加强政策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村、组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业务工作。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指导。市县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并达到预期目的。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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