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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枫溪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2)印发!

2023-06-14 15:12:45来源:枫溪区管理委员会阅读量:574

近日,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潮州市枫溪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枫管规〔2022〕1号),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潮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潮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潮州市枫溪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潮州市枫溪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枫管规〔2022〕1号

各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枫溪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潮州市枫溪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转让、合作、订立合同;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发包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 各办事处组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下称“办事处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区管委会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构建全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网络软件模块,作为交易数据和服务中心平台,供各办事处交易中心使用。

第八条  办事处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市场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审核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文件、资料;

(三)发布交易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

(四)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

(五)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予以指出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有义务进行阻止,及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六)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八)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三章 交易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对象包括:

(一)农村集体的耕地、林地(生态公益林除外)、养殖水面、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

(二)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出租;

(三)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农业类的知识产权和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四)集体物资、服务采购以及政府投入、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发包;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六)农村集体“三旧改造”项目中开展旧村庄改造涉及改造主体为合作改造的。

上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业用地(含茶园、果园等)承包面积10亩或年承包款20000元以上;

(二)林地、山地承包面积30亩或年承包款20000元以上;

(三)水域、滩涂养殖承包面积20亩或年承包款20000元以上;

(四)集体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五)村集体建设工程单宗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根据上级规定应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除外)

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办事处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资源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应当于交易完成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材料报办事处交易中心备案,接受办事处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和公示。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应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包指导价格,作为村组土地发包的参考价格。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初步评估后报办事处交易中心核定;需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报办事处交易中心核准,作为交易基础。有财政资金投入50%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入交易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资料送区财政局审定工程最高限价,对工程预算未达到送区财政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以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办事处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办事处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二)委托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事项;

(三)资料核查:办事处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信息发布:根据交易项目核准的内容和相关资料,按程序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五)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投标人、产权交易竞投人的报名;

(六)缴纳保证金:工程建设投标人、产权交易竞投人向办事处交易中心设立的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

(七)开标竞价:开标、竞价在办事处交易中心场所内(如办事处交易中心场所无全程录音录像及其他开标、竞价所必须设备的,可向有条件的机构租借)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现场监督;

(八)组织评标:由有资质的评审专家3-5人组成评审小组。评标工作应当在办事处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如办事处交易中心场所无全程录音录像及其他开标、竞价所必须设备的,可向有条件的机构租借)进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现场监督;

(九)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办事处交易中心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交易确认:办事处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文书;

(十一)合同签订与备案: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办事处交易中心备案;

(十二)交易鉴证:中标人在缴付相关的交易价款或费用后,办事处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

(十三)履约跟踪:招标人按合同进度进行验收,并将合同的执行情况、验收评价和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办事处交易中心,作为项目终结依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办事处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有关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立项申请表》;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议事表》;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会议纪要;

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公示资料。

(二)加盖公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委托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

(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办事处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准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准予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同时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平台、办事处交易中心公布栏以及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五)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期限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或变更公告内容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办事处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事处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做出处理决定,经同意的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竞投人需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个人竞投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单位竞投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委托竞标的,应提供竞标委托书;

(三)竞价报价表;

(四)交易保证金的缴付凭证;

(五)交易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事处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其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缴纳标准:出租、发包的,按交易底价的一年租金计算;出让、转让的,按交易底价的2%计算;工程建设招投标,按预发包价或招标最高限价的2%计算。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在交易日当天现场缴纳;2万元以上的保证金原则上不接纳现金,可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汇到指定账户。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竞投未成功的,可以多次竞投其他标的物。未能中标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或按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二十一条 由办事处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邀请有资质的评审专家3-5人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竞投人的资格与报价情况进行审核,评审确定受让人或承租(包)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资产资源出让、出租、转让、发包的,采用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在高于底价的基础上,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竞价相同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在同等条件下,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人,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中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五)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建设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外)的竞投人不得少于3个,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交易,其交易方式一般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方式应在交易公告中提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竞投结果应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平台、办事处交易中心公布栏以及村务公开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办事处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文书。

交易双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办事处交易中心签订书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交易中心应当将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合同录入农村合同管理平台。合同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该合同的标的物重新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竞投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员组成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鉴证和登记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规避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后的监督管理,防止竞得人改变使用用途、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干预、操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不力的;

(三)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不按程序组织交易的;

(五)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村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求责任。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进入办事处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割立项、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的;

(二)泄露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或者与竞投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投人的;对潜在竞投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竞投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四)无法定事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或者擅自改变交易方案、改变合同内容的;

(五)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枫溪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潮州市枫溪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枫管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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