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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0-07-21 14:36:39来源:绵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阅读量:111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是内容全文。

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四川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县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依法组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企业执行相关业务,主要职责是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发布、流转双方征信审查和流入方准入审查、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咨询、延伸配套服务等。市及涪城、游仙、安州三区交易平台委托绵阳市众合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相关业务,其他县级交易平台由当地政府委托企业执行相关业务。市级交易中心应统一发布各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交易细则,指导县级交易中心开展流转交易工作。

第五条 市、县供销社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监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执行、规范交易,指导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健康发展,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市、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水利、科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加强对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确权认证、产权查档、变更登记等服务。

第七条 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审核、收集汇总、报送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第八条 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点负责初核、收集、整理、查询和公示本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第三章  进场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目前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指农村建设招标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条 纳入交易范围的均应按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模式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协议(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在项目报名公告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当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时,应根据交易标的情况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评定方法和标准,并将竞标单位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等作为重要评定因素。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交易程序

交易中心对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按“流出方申请(应明确产权流转方式)—村级收集点初核—镇级服务站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查—交易中心审查—信息发布—征集意向流入方—征信审查—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结算—出具交易鉴证—县级主管部门权属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程序进行。

对符合流转交易条件并已经流转的农村产权交易补办交易鉴证按“流出方申请—交易中心审查—出具交易鉴证—县级主管部门权属变更、备案登记”的简易程序进行。

(一)申请。流出方应按照属地办理的原则,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申请交易应提交的资料以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发布的交易规则、交易细则为准。

(二)受理。交易中心在接收进场交易申请之后,做好申请交易资料的登记、初核、分类、汇总。

(三)审查。流出方申请交易资料由所在村(社区)收集点初核、乡(镇)服务站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权属审查,并签署同意交易意见盖章确认后,送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对流入方的资格审查,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和流出方共同审查。

(四)报名公告发布。审查通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由交易中心发布报名公告。

(五)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报名情况告知流出方,并指导选择交易方式。

(六)组织交易。交易中心应提供交易场地,做好竞争性谈判、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公开协商)等交易方式的主持、现场管理、交易现场记录和其它服务工作。交易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现场监督。

(七)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和交易中心须在《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上签章,并在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交易双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结算价款必须转账支付。

(八)交易鉴证。交易中心应向流出方和流入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交易结果在指定的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九)权属变更。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可持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相关机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流出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依法流转。

(二)严格按照权利人意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流出方自愿委托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点或中介组织流转的,应当出具《委托流转协议》。《委托流转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章。没有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

(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估价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值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确定。流转价格低于估价的,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个人的产权流转交易估值由流出方自行确定,或自行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设有底价的,应以流转价格不低于交易底价为成交原则。

第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应设一定额度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交易估值的20%,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流入方(竞买人)须在报名之后、交易截止之前向交易中心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在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之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十六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流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流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中心不予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对入市流出方的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一律免收服务费,对流入方前3年免收服务费(2019年12月31日前)。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交易双方应当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交易中心等调解解决,调解未果可以向产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机构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流转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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