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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

2018-02-05 11:39:32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阅读量:892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270)

20161225

为促进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搭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

积极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是国务院、自治区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目的是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有效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牧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引导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牧区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牧区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牧业农村牧区,开辟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牧区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推进现代农牧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牧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牧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的原则。坚持为农牧业、农牧民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

--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牧民为主体,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牧区产权。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严禁违法违规交易。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市场模式和覆盖范围。

--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稳妥慎重,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旗县市(区)建立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苏木乡镇建立交易服务中心,嘎查村配备信息员。

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逐步推进全盟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

(四)市场性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交易组织管理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三牧”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机构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设置为企业法人。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牧区产权包括承包到户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等,以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林地经营权等为主,不涉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林地所有权和农牧民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草原、林地承包权。流转交易以服务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限定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范围内。

三、加快构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体系

(一)建立产权流转交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机构。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农牧业、科技、财政、国土、住建、水利、林业、金融、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管等职责。

(二)构建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建,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联动的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体系。

1、盟级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以提供政策指导、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为主要功能。

2、旗县市(区)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现阶段建设的重点,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旗县市(区)为主。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能够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各地区可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场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

3、苏木乡镇依托现有农村牧区“三资”管理和各类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产权信息收集、录入、整理、流转交易流程咨询、相关材料初审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可单独或联合设立产权流转交易分市场,开展本区域内流转交易业务,方便农牧民和作为旗县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补充。嘎查村设立信息员,负责本嘎查村产权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4、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选择条件成熟的苏木乡镇开展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全面推开。

四、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

(一)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涉农涉牧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牧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由农牧户自主决定。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除农牧户宅基地使用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农牧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交易品种。

1、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原、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依照农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9、其他。农村牧区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交易程序。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转让方向嘎查村提交产权交易申请,由嘎查村信息员,对交易申请的相关信息进行审定,以嘎查村的名义向苏木乡镇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申请材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苏木乡镇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向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根据产权类型,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由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同时,由苏木乡镇农村牧区交易服务中心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区域范围内发布流转信息。

4、组织交易。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5、签订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6、出具鉴证。转让方与受让方向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7、资金结算。根据当地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价格情况,确定市场产权流转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结算方式,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帐户,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五、强化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三牧”的非盈利性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

(三)建立交易管理制度。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牧区服务组织,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牧民群众。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农牧业、林业、生态、工商等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要依托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

(五)大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牧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盟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六)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保障农牧民权益,扶持农牧业发展,推动实现农村牧区资源资本化、财富化,提高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举措,各旗县市(区)财政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正常运转,不得增加农牧民和嘎查村级负担。

(七)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建立行业协会,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加强经验交流、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传递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升市场公信力。

注:锡林郭勒盟,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北与蒙古国接壤,南邻河北省张家口、承德地区,西连乌兰察布市,东接赤峰市、兴安盟和通辽市。辖2市(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9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正蓝旗)、1县(多伦县)、1个管理区(乌拉盖管理区)、1个开发区(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2030002,人口104.69万(2016年)。

锡林郭勒盟是一个以高平原为主体,兼有多种地貌的地区,地势南高北低,东、南部多低山丘陵,盆地错落其间;西、北部地形平坦,零星分布一些低山丘陵和熔岩台地,为高原草场。气候属北部温带大陆性气候,其主要气候特点是风大、干旱、寒冷。河流主要有滦河水系、呼尔查干诺尔水系、乌拉盖水系。

锡林郭勒盟旅游景点有锡林郭勒草原、白音锡勒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灰腾锡勒天然植物园、古长城遗址、元上都遗址、恐龙博物馆、洪格尔岩画群、宝德尔楚鲁石林、玄石坡与立马峰、国门与界碑、古刹贝子庙、金莲川草原、南沙梁景区、山西会馆、滦河源头漂流、查干诺尔龙化石、平顶山奇观、汇宗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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