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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公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2018-01-31 11:27:39来源:公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3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公政办发〔201714)

2017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荆政办发〔2015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二)坚持村民自治、农民自主的原则。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必须本人自愿转让。

(三)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等已经规划的区域涉及土地资源不纳入交易范围。

第二章交易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公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经局,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入市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依据前台受理和后台分理的原则进行各类产权的交易,即县农交中心前台受理交易信息,后台分理到各权属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相关产权权属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在部门内指定权属确认和权属变更的业务科室。强化产权审查和权属变更职能,出具相关权属证明后,县农交中心才能组织交易活动。

第五条县农交中心在县农经局挂牌,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服务。县农交中心在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乡镇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站”)。各乡镇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在县农交中心指导监管下,在规定权限内开展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全县各村负责对本村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信息收集、权属调查、农户委托产权流转交易、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申报、权属纠纷调处、产权抵押物的保护和处置等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按照“有场所、有评估、有服务、有登记、有监管、有制度”的流转交易格局要求,建立县乡村连通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第六条县农交中心为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解答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并协助办理产权查询;

(三)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并根据交易情况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

(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第七条县、乡(镇)两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代理代办及其他中介服务实行会员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有为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符合会员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农交中心认可,可以成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会员。

第九条县农交中心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会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并指导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章流转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和实行政府采购的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通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获得权属证拥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村集体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申报。申报应详细说明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名称、规模、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后,向乡镇服务站申报,由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数额较小的由乡镇服务站办理,报县农交中心备案。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达到下列数额标准的,进入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一)农村集体货物和生产服务项目。

1.农村集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2.农村集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勘查、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

(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

1.业主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

2.农村集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项目。

1.资产处置: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单项出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对外出租单项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县农交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2.资源经营处置:经营权标的年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在100亩(含)(标准亩,下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使用权面积在100亩(含)以上;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在100亩(含)以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100亩(含)以上的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进入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农民个人产权流转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由其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向乡镇服务站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实施前,转让方应对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由县农交中心审核准入的评估机构作出。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底价。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操作:履行流转交易前的相关手续→提交转让申请→资格审查→信息发布→提交受让申请→受让资格审查→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公示→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权属变更。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产权申请流转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交易的方式、方案、出让文件及出让公告(必须明确受让方条件和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转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八)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九)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相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为主,以协议、竞价方式为辅。

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但至报名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公开招标活动或按以下方法变更交易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家的,可变更为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2家的,可变更为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属农村集体产权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从投标人中按照评标方法选择一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选择招标方式交易的,县农交中心在收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转让方完成备案后方可在公安县农经网、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公告信息,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5天。

第二十条已发布的公告内容需要澄清或修改的,转让方必须在交易时间截止前10天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备案后重新公告,并以各种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

第二十一条以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于开标日前成立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转让方可派代表参加,但转让方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1名,转让方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转让方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活动。转让方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拟受让方、公示期限和项目业主及监督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并在《交易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公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公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并加盖县农交中心印章。

《公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五条协议、竞价、招标的保证金由县农交中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一般为交易资产评估价的10%20%。工程建设类保证金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一。未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交易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方案规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拍卖的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产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七条在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有关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时,应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并按评估值确定标的底价;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延期交易或者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因正当理由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条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经、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流转的登记和颁证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也可提出终止交易;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产权流转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公财规〔20154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服务站要认真做好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纠纷调处工作,对违反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当事人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农交中心严格落实中介评估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和服务站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前置审核工作。做好确认权属、工程清单核实等工作。同时要杜绝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交易。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在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交中心或者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两年。

注:公安县,隶属于湖北省荆州市。东联汉沪,西接巴蜀,南控湘粤,北通陕豫。辖16个乡镇:埠河镇、斗湖堤镇、夹竹园镇、闸口镇、杨家厂镇、麻豪口镇、藕池镇、黄山头镇、甘家厂乡、孟家溪镇、章田寺乡、南平镇、章庄铺镇、狮子口镇、斑竹垱镇、毛家港镇。面积2258平方公里,人口107万。

地处洞庭湖平原,地势平坦,湖泊棋布,河流纵横,属平原湖滨地区。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公安县河网密布、湖泊众多,人称“百湖之县”。境内旅游景点有牛浪湖、卷桥风景区、南平文庙、三袁墓、黄山头风景区、鸡鸣城遗址等。荆州还有“七省孔道”之称,著名作家碧野先生曾冠以“银公安”的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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