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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1-22 13:24:14来源:黔西南州政府网阅读量:1356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57)

2017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黔西南州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黔西南州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州级或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品种: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他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农村房屋使用权租赁和村集体内部依法流转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以上交易品种,根据稳妥推进,防控风险的原则,结合农村综合产权确权进展情况,依次安排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增设服务窗口,履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能。

各县(市)设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内设市场信息部、交易鉴证部、综合管理部三个部门,增设服务窗口,履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能。义龙新区暂不单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辖区内涉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全部进入州级市场交易。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接收交易申请、初审和报送交易资料等基础工作,乡镇服务站不具体履行流转交易审批职能。义龙新区辖内各乡镇服务站的业务由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指导和监督。

黔西南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流转土地面积超过2000亩或者标的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交易申请。各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涉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七条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黔西南州农业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县(市、新区)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市、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黔西南州国土、住建、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科技、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同时,国土、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完成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土、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规则,报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根据以上规定选择相应的交易机构申请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

(四)相关产权机构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交至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需书面反馈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接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涉及权属变更的,依法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也可以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权属不合法、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5个工作日提出消除中止事由合法证明材料的,恢复交易。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市、新区)国土、住建、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应当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隶属于贵州省。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珠江上游,东与黔南州相邻,西与云南省曲靖市接壤,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隔南盘江和红水河相望,北与六盘水市、安顺市毗邻。辖17县,即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面积约16804平方公里,人口283.82万人(2016)。境内分布有布依族、苗族、汉族、瑶族、仡佬、回族等35个民族。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属珠江水系南北盘江流域,属典型的低纬度高海拔山区。整个地形西高东低,北高南低。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热量充足,雨量充沛,雨热同季,无霜期长,终年温暖湿润。境内河流均属珠江流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是州内三条较大的江河。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马岭河峡谷、万峰林、万峰湖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个,省级以下风景区50多个。文化遗址有“兴义人”古文化遗址,万屯、交乐古墓群,贵州龙化石;名胜古迹有安龙招堤、明十八先生墓、兴义府试院、五省会馆、晴隆“二十四道拐”抗战文化遗址、何应钦故居、刘氏庄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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