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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11-02 15:16:19来源:滁州政府网阅读量:791

滁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着力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市委改革办《关于印发2016年十大重点改革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稳步扎实做好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成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根据交易需求,市和县(市、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乡(镇)设产权交易服务站。

二、基本原则

(一)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推动建设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体,要注重实际,避免重复建设。要发挥好监管、指导、协调作用,建设规范的流转交易市场,推进交易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交易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二)规范统一原则。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运行。要强化法律政策支撑,结合农业农村实际和市场需求,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

(三)合理布局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一哄而上、贪大求全。

(四)保障农民利益原则。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交易平台建设

交易平台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市场主体。现阶段交易平台建设应以县域为主。

(一)县乡交易平台。各县(市、区)要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能,建设独立的交易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交易中心。

根据我市实际,各县(市、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依托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两块牌子一个机构。自建条件成熟的也可单建。琅琊、南谯两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设。

乡(镇)应依托现有场所设交易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应设信息员。

县级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县(市、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交易鉴证书作为产权变更、备案登记的重要文件;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

乡(镇)服务站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定期报县级交易平台;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

(二)市级交易平台。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设,两个机构一块牌子。主要负责汇总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指导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市级综合交易平台,负责对县乡级交易平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鉴证制度及交易格式文本等,供各地借鉴使用;通过一中心多后台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和竞价交易系统,加大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数据的市场行情分析,实现联网运行、信息共享,指导各地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

四、交易平台运行

(一)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指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的交易品种。当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二)运行原则。

1.非禁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合理设限。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按当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相关标准,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大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要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严格审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4.公开发布。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竞争和参与度。各地流转交易信息在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也可以在滁州三农网免费发布。

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应参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规程(试行)》执行(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和协调。为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交易平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国土房产、林业、水利等部门是交易平台主管部门,要承担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交易平台主管部门,应加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促进公平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对交易平台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检查,督促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三)加强支持和引导。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促进流转交易健康发展。市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按照事业单位建设的交易机构,要解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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