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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印发《萧山区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21 11:22:08来源: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阅读量:639

2020年12月18日,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联合发布《萧山区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萧商〔2020〕98号),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根据招投标结果,将未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依据招标排名列为后备库企业,接替不能继续承储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如有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杭州萧山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各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0〕12号)、《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粮发 ( 2020 ) 41 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萧山区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财 政 局

2020年12月18日

萧山区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 的原则,实施冻猪肉储备。储备肉轮换实行常年储备、定期更新制度,并在市场供不应求、猪肉价格过高时,增加市场投放,稳定市场价格,有效保证我区的猪肉供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区商务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冻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区发改局牵头负责确定收储和投放的具体时机;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猪肉储备资金和日常管理有关费用的资金保障

第二条 杭州萧山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冻猪肉储备的日常实物管理。包括根据行政管理部门指令组织实施储备收储、轮换及动用工作;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调销合同,协助承储单位做好管理;负责做好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上报相应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费用补贴进行清算;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储备肉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协议规定,承担冻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储备肉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根据招投标结果,将未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依据招标排名列为后备库企业,接替不能继续承储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五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

(一)注册地在杭州市域内,具备肉类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拥有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 10408-2007)要求的冷库,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五)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具有与投标标的数量相适应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六条 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各承储单位排序,经公示确认后,由管理单位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协议及购销合同。

第七条 冻猪肉储备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安排在本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区内冷库优先;

(二)入库品种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指标安排原则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八条 冻猪肉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承储企业要确保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单位对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库储存数量、储存质量、储存安全、储备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储备轮换情况、储备台账等项目。

第十条 具体存放冻猪肉储备的冷库应悬挂标识牌(卡),在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储备冻肉垛前应悬挂标识卡,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和承储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储备肉在库管理:

(一)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和应急动用工作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储存商品质量负责,确保储备质量安全。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于月度结束后7日内向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库存等信息月报表;

(二)承储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拆迁改建、生产调整、灾害疫病等原因无法承担或无法足额承担储备计划的,应提前书面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按储备协议规定时间落实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未经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冻猪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六章 出库动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具体以储备协议为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十五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冻猪肉储备动用计划,管理单位配合组织实施。承储单位要根据指令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高效地完成应急动用工作,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级猪肉储备投放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储备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肉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六)将冻猪肉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储备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十七条 发现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承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协议规定的业务服务,由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日常实物管理单位资格,追偿对日常管理工作造成的相应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冻猪肉储备管理单位和承储单位有关人员须严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承储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拒绝;

(二)管理单位有关检查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转嫁应由检查人员(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承储单位的宴请和馈赠;

(三)管理单位有关检查人员应遵守承储单位有关防疫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建立承储单位黑名单制度。无故挂空储备计划,储备数量不足、质量违法违规、不接受应急动用指令等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或承储资质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冻猪肉储备承储资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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