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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州《尉犁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文

2022-01-12 17:36:51来源:尉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07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尉犁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具体内容见下文。对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尉犁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尉犁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官网截图

尉犁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26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责任书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一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自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州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尉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尉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护数量质量情况。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变化情况、占用补划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各乡(镇)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

(五)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六)破坏、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非法开荒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破坏及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开荒、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农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法建设等情况,以及制止和查处整改情况。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各乡(镇)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耕地调查评价与监测、土地复垦、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休养生息、设施农用地管理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考核部门每年4月20日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选取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进行实地检查,考核部门结合全面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查和相关督查检查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尉犁县年度自查报告于每年5月5日前报送尉犁县人民政府,尉犁县人民政府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统计局。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尉犁县期中检查的自查报告于期中检查年5月5日前报送尉犁县人民政府,尉犁县人民政府于期中检查年5月20日前报送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统计局。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四条 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期内所辖区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于当年4月10日前向尉犁县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涉及承担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的乡(镇),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相应调整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全面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查、相关督察检查以及规划期内的年度考核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尉犁县期末考核的自查报告于期末考核年5月5日前报送尉犁县人民政府,尉犁县人民政府于期末检查年5月20日前报送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统计局。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尉犁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尉犁县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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