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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修订)

2022-01-12 17:33:37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08

为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2021年8月10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库尔勒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修订)》(库政办发〔2021〕38号),全文如下。如果大家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的农村产权交易感兴趣的话,可以点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库尔勒市农村产权交易进行查询。

库尔勒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修订)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为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十四五”规划建议的要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实际情况,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对全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做到应保尽保,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2020年起,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采取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对扶贫建档立卡标注已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1.自治区、库尔勒市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60元。

2.为鼓励参保城乡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1000元以下档次缴费的,按照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选择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为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15元、140元、165元、190元、215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3.城乡居民一二级残疾人、新增致贫返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市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城乡居民三四级残疾人,由市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即50元。

五、个人账户

库尔勒市社会保险中心为城乡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1.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021年库尔勒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财政补助、市财政补助共同组成。

2.为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鼓励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年限)长期缴费的,每增加一年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时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3.对70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养老待遇居民予以适当倾斜,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至10元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和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自申领日期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800元,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关于服刑拘役期间的其他情况,参照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疆外的,可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出地社保机构信息由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参保人员户口在疆内迁移,只需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暂停业务,在新参保地办理续保业务。

(二)参保人员户籍在本市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之间转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人员流动业务,不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已经到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社会保险中心、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每年在管辖范围内对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对领取《计划生育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凡未满60周岁的,政府在其享受原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多补助5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低保对象,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二)对在任的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由市政府给在职村干部每人每年1500元的缴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村干部名单由市党委组织部提供。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社会关注,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发改、公安、民政、计生、民宗、残联、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宣传和解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提高城乡居民知晓率、参保率。

负责各乡镇(场)、街道劳动保障站(所)经办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培训、考核、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经办能力,以全民参保为目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乡镇(场)、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全民参保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1.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履行督促、指导作用,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完成情况。

2.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组织开展村(社区)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培训等工作。

3.村(社区)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帮助参保人员进行平台注册、参保登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线上自助经办业务操作,并协助乡镇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4.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协助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配合核实上级人社部门推送的待遇领取疑点数据;对于已经核查清楚的死亡冒领情况协助追回。

(三)市社会保险中心

市社保中心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新税发〔2019〕47号)、《关于明确库尔勒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库政办发〔2018〕197号)文件规定:

1.自2019年5月1日起,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人到税务部门自行选档申报缴费;参保人补缴2019年度以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2019年及以后年度城乡居民缴费政策出台后,市税务局落实缴费政策,确保税务部门缴费参数和人社部门个人权益记录的一致性。

3.由财政、残联等部门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地税务、人社部门商参保人身份认定的职责部门共同确认特殊人员身份后按政策征收,特殊人员身份确认前不予征收。

4.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依法征收;不断优化便民缴费方式,积极探索自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含手机APP)、银联智能刷卡机(POS机)、银行端批扣、银行网银手机应用软件(APP)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提高缴费人的满意度。负责与市社保中心共同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报表。负责按期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五)市民政局

协助提供全市的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名单和死亡人员数据,每月月初协助向市社会保险中心提供人口死亡名单,以便及时掌握人口死亡动态信息,提高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六)市卫健委

协助提供全市已领取《计划生育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名单,同时定期提供计划生育双证人名单中死亡、级别变更、资格取消等动态信息。

(七)市残联

协助分类别提供全市已领取一二级残疾证、三四级残疾证的人员名单,每年共享一次残疾人证件新增、变更、注销等动态信息。

(八)市财政局

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划拨以及工作经费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对基金征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十二、政策宣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把这项利民、惠民的事情办好、办实,宣传、广电、融媒体中心以及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采取各种措施、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大意义、基本准则、基本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对全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居民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库政发〔2015〕78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方案由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库尔勒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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