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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阜康市落实《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2022-01-05 17:40:47来源:阜康市政府网阅读量:1419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升房屋建设品质,解决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违规占用土地、农房私搭乱建、“千村一面”等问题,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在2021年11月14日公布了《昌吉州阜康市落实〈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阜政办〔2021〕99号),全文如下。大家如果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阜康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阜康市落实《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升房屋建设品质,解决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违规占用土地、农房私搭乱建、“千村一面”等问题,依据自治区《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昌吉州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强化农房建设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农村生态宜居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建房程序,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为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村民主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农村住房有序建设,节省建房投资,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引导,农民自建为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经济基础、民风民情、人文积淀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分类施策,有效破解各类难题。

--完善功能、生态宜居。注重居住完善功能,理性建设住宅,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尊重历史人文传统,突出乡村特色和地域特色。

--问题导向、规范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类研究,多渠道推动农村用地建房选址布局合理化、管理程序规范化、事项标准化、审批便捷化。

二、夯实规范农房规划建设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结合阜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情况,因地制宜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中要注重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解决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保障村民新增分户建房的合理需求,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鼓励农民集中建房,落实嵌入式居住,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安全可靠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农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实施,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坚持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新裂带等危险区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已划定的“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河湖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在已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拆旧复垦区域内建房。

(三)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严格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坚持执行“一户一宅”“户有所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基本农田。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得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四)明确申请建设农村住房条件。

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抗震不达标、居住功能不完善,属危旧房需拆除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五)明确新建农村住房建设标准。

新建农村住房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标为001-2019)要求建设,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注重完善功能,理性建设住宅,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建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家庭确实困难的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2层,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各乡镇可根据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六)明确农村住房建设方式,坚持加固改造和新建相结合。

原住房鉴定为D级危房的,原则上应当拆除;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对于不具备加固价值的,要教育引导农户主动放弃居住功能,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支持和鼓励村民对原有农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改造或加固。对采取加固方式改造,加固后必须达到本地抗震设防要求。采取新建方式解决的对原住房原则进行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经村两委研究评议,制定拆除计划,逐步拆除。根据村民意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且无新建(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引导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居住使用抗震不达标住房。坚持农户自建和统一建设相结合。市住建局主动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供应,降低农户建房成本,向农户推荐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帮助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七)探索“房长制”农村房屋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会商制”,增强共管合力。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农房建设问题,不断提升农房建设管理水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建、财政、文旅、地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

2.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农房建设安全监管。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试行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和小型公建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同时建立“两违”举报奖励制度和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通报机制,形成全社会监管合力。

三、分类实施住房需求保障方式

(八)实施政策性住房需求保障。按照中央、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把农村现有住房抗震不达标农户放在突出位置,启动农房抗震防灾工程,申请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农户实施农房抗震防灾工程,根据农户意愿按照应建尽建原则进行建设,用五年时间优先实施唯一住房抗震不达标1320户(2025年前),力争“十四五”末全市农村所有农户住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九)集体方式住房需求保障。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有住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解决无意愿新建或改扩建危旧房屋的农户。对无意愿新建住房的农村特殊困难老人,通过建设农村幸福互助院,鼓励入住农村幸福互助院和敬老院。

(十)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住房需求保障。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已列入近三年实施改造范围且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在实施方案中落实村民住房需求,确实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农房在改造实施前农户可以进行原状维修;未列入近三年改造实施范围或改造方案未批准的,对属于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户,允许进行危房原址重建,面积控制在原住房面积以内并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面积。

四、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程序

(十一)明确审批程序。建房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审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房农户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建立健全农房审批联合会审制度,通过联合审批、集中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审批手续(详见附表1-6)。

(十二)依法依规建设。农户自建住宅原则上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对因国家建设征地需拆迁安置、灾后重建和依据规划需进行集中建设的,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建筑市场及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品质和居住环境

(十三)坚持集约节约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方式,增加宅基地供给,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鼓励采取统建、联建的农房建设方式,保障村民住房安全。加大对农村集中居民点的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让村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十四)推进农房建造方式改革。提高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意识,探索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推广乡土绿色建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按照《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试行)》(XJJ/T091-2018)要求,积极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节水洁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性涂料、电采暖等绿色建材产品。研究支持农村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鼓励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建设农房,推广装配式等农房建设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和多样性,降低生产成本。

(十五)彰显建筑特色和农村风貌。农村住房建设要参考州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昌吉州农村民居风貌导引图册》实施,住房建设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并与周围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相协调,房屋造型简洁美观,住房单体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应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当地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格局。属于历史文化、景观旅游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以村庄规划为引领,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

(十六)加快农村住宅配套设施。落实区、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的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导向,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村庄道路、供排水、供电、垃圾治理、卫生厕所、清洁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配套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厕所入室,有条件的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条件不成熟的,在住房建设中为污水管网连接预留接口。注重绿化、美化,提升宜居水平。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住房相对集中建设。

(十七)持续推进庭院整治。做到人畜分区,畜禽粪污集中堆放并定期处理;治理乱堆乱放,保持庭院整洁干净。鼓励农民发展多元化庭院经济,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充分利用庭院闲置土地开展以林果(花卉)等为主的农村庭院绿化,美化净化家园,促进农民增收。

(十八)深入开展“六大攻坚行动”。逐步拆除危旧房屋,解决农村“有新房,无新貌”“建新房、住危房”现象,全面拆除已享受政策性补贴建房未及时拆除的D级危房,同时鼓励引导农户“拆旧建新”,通过积极引导和行政推动,拆除农村危旧房屋、无人居住空心房、私搭乱建,清理残垣断壁、废弃破旧的附属设施,整合利用“冬城夏村”“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安全房屋。

六、切实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

(十九)强化设计管控。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自治区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建局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农户选择使用。设计要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防洪、防火、防灾、抗震等标准要求,严格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建设2层及以上、自然地面至平屋面房屋女儿墙檐口6.6米以上(或坡屋面屋脊最高处7.5米以上)、跨度在7.2米以上的农房,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着力引导建房农户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施工图,建房农户对拟采用的通用设计图集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农户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建房农户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的,住建局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服务指导并审核,切实保障建房农户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施工管理。农房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施工资格且在县级以上住建局登记在册的建房合作组织,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各乡镇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对承建方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存在明显问题的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确保农房质量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建房农户与建筑施工企业、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组织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同步做好服务指导和前期监管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匠、建房农户对农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二十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选择有利于保护建房农户合法权益的监管措施,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特别是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达到主要部件合格和结构安全,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市、乡镇要逐级签订防范质量安全通病责任书,乡村两级要建立“承建组织、农村工匠、农民施工队”登记核查档案,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倒查具体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到村到户。

(二十二)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市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房竣工验收监管,服务指导建房农户组织施工方、设计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有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也应到场。验收要形成建房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与建房资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本着服务和方便农户办事的工作原则,由建房农户持相关审批、施工、验收等核心要件,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十三)强化农户建房档案管理。市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农村安居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农户纸质档案建立、完善、归档工作,实现行政村“一户一档”档案完备、乡镇和县市有备案。享受政策性补贴的农村住房建设,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一并存入农户档案。

七、加强农村房屋日常管理

(二十四)开展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对所有农房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住房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农房安全隐患日常检查,重点对年久失修、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损坏、损伤等老旧农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十五)及时进行住房安全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且确有安全隐患的农房,要及时下发告知单,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服务指导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二十六)加强农房转为经营性用房监管。农房转做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和节能要求。改建用作乡村民宿的房屋建筑风貌还应与当地的村庄风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既突出地域特色,又要与自然和谐统一。

(二十七)建立农房建设信息档案数据库。市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农村安居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到2022年前完善农房建设“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农房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信息数据平台,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切实做到建造一户、登记一户,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房建设档案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八)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监管。对农村危房鉴定为C、D级的危房仍有农户居住、防范措施不到位和排查发现新安全隐患问题的房屋,及时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拆除老旧危房,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最大限度消除农村房屋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解决建新不拆旧、建新不住新、农户季节性流动住危房等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十九)完善旧宅基地的收回与处置。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做好旧宅基地收回工作。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必须无偿退出旧宅基地;长期无人居住的破旧房屋,由村民委员会鼓励农村村民本着自愿原则对宅基地附属物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旧宅基地;允许村民在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村民,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村集体收回旧宅基地后,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民委员会整合退出的宅基地有偿提供给村民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也可以用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体验、餐饮服务、养老、农产品展销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拆除旧建筑物的补偿问题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村一案”的方式制定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后执行。

八、多渠道统筹农村住房建设及老旧房屋整治资金

(三十)申请各类补助资金。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对抗震不达标农房改造的支持,同时协调争取援疆省市支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财政实际给予一定补助,可按政策要求捆绑整合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乡村振兴等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三十一)加大市财政资金投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大对村民申请个人住房、危旧房屋拆除的资金投入力度,对节余用地优先安排村公共服务设施后,可以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三十二)推进农村住房建设金融创新。拓展农村建房融资渠道,积极申请银行贷款。探索建立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帮助农民将土地和住房转化为财产。

九、严格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

(三十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施工建设、质量安全等监管,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发挥乡镇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抓好农房选址、房屋设计、技术指导、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队伍,进一步充实机构人员力量,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农房建设审批,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督,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农民建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群众参与管理,对农民建房申请提出意见,及时掌握农民建房动向,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三十四)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市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住房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财政主管部门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经费;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草、应急、地震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三十五)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统建、联建的农房,建设实施主体对农房建设负总责。农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农户自建的农房,建房农户对农房建设负总责。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三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做好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共同做好全市农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各种矛盾问题,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三十七)加强辖区内“两违”巡查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超层、超面积、风貌严重走样等未按审批的建房方案建设的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三十八)严禁乱占耕地建房。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有关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8种类型,以“零容忍”态度,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该问责的严肃问责,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防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发生。

(三十九)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市住建局要组织力量,建立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体系,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建筑工匠教材等并组织培训实施;要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探索成立农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和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等方式,对农房规划建设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加强乡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建设工匠、农房建设协管员等培养和管理力度,稳步推进乡村本土建设人才培育工作,提升农房建设管护水平。鼓励支持技术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力量深入乡村,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农房建设服务指导,提高设计建设水平。

(四十)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房建设。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切实整治到位,确保农房建设规范有序。

(四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对未批先建的农户以罚代批,严禁违规对农村住房建设收取费用,严禁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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