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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16:39:43来源: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17

2020-06-19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襄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襄阳市襄城区农村产权襄阳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襄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古城管委会、岘山管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

《襄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

襄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1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区境内经省、市交通部门验收合格的非公路部门列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其它附属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即“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

第四条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组织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工程养护补助资金;拟定全区农村公路工程养护计划和资金计划,并按照计划下达到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发布情况通报;组织农村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项目的审定、招(投)标及交(竣)工验收,依据工程数量、质量下达资金计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按公路养护项目进度和质量支付养护资金;汇总、编制、上报相关报表,做好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等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公路桥梁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鉴定,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整修方案,并拟定计划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水毁修复工程方案,及时深入重大水毁现场指导抢修工作;做好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年度计划,报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筹集及管理;落实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下达的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发布情况通报;对本行政区域内管养公路危险路段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上报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桥梁安全状况和公路水毁灾害的巡查工作,重大险情在2小时内上报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组织水毁抢修工作,负责设置、保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检查考核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汇总、编制、上报相关报表,做好交通量、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积极协助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本区域内其它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多方筹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中央、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依据上年度农村公路总里程基数,按照省补标准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预算基数;

(三)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四)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九条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可利用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乡(镇)、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补助。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每月对全区农村公路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季度组织专班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养护资金和养护考核奖励拨付的主要依据,分别上报区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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