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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自治州泸水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2021-12-27 10:05:01来源: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37

2020年2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泸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泸水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泸政发〔2020〕7号),具体内容如下。大家如果对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泸水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泸水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泸水市于2018年7月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云环通〔2019〕126号)的有关精神,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泸水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怒江州农业农村局转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文件的通知》(怒环发〔2019〕118号)文件精神,对泸水市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开展排查,并进行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定。

一、划定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的规定以及农牧发〔2019〕4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禁养规模为500个生猪当量。

二、划定方法

(一)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

2.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主要是指泸水市境内上江到六库,六库到洛本卓。六库主城区两侧外延100米范围内,公路沿线30米(与两违整治范围一致)。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外延50米。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怒江流域50米陆域;老窝河、麻布河等境内流域50米陆域;六库瓦姑水库、上江板瓦水库等周边200米陆域。

5.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6.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7.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周边100米范围。

2.老窝河、麻布河等怒江支流地表水体功能区禁养区外100米范围陆域。

3.临近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设在禁止建设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向,场界与禁止养殖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场界与饮用水厂取水口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5.水源保护区外侧。划定的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米范围。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7.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外的所有陆域为适养区。

三、划定结果

原划定禁养区有25个,由于政策依据不强,需将农村居民点禁养区1个4138块,面积13.70平方千米,从禁养区中调整出来,作为限养区。经过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结果为:

(一)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4个516块,面积555.05平方千米。

1.划定重要江河流域保护禁养区1个114块,面积8.16平方千米。具体包括:怒江流域。

2.划定重要水库保护禁养区2个2块,面积11.13平方千米。具体包括:六库瓦姑水库、上江板瓦水库。

3.划定饮用水源保护点禁养区2个2块,面积0.63平方千米。具体包括:麻布河流域水源点、赖茂河流域水源点。

4.划定城乡规划区禁养区3个10块,面积16.58平方千米。具体包括:六库镇规划区、鲁掌镇规划区、上江镇规划区。

5.划定城镇用地禁养区8个103块,面积2.19平方千米。包括六库镇、上江镇、老窝镇、鲁掌镇、片马镇、大兴地镇、称杆乡、洛本卓乡。

6.划定规划项目区用地禁养区6个43块,面积0.71平方千米。包括六库镇、上江镇、鲁掌镇、大兴地镇、称杆乡、洛本卓乡。

7.划定公路主干线两侧30米禁养区1个240块,面积2.79平方千米。包括六库镇、上江镇、鲁掌镇、大兴地镇、称杆乡、古登乡、洛本卓乡。

8.划定自然保护禁养区1个2块,面积522.87平方千米。具体包括:高黎贡山保护区。

(二)共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20个444块,面积46.29平方千米。

对应江河流域、水库、饮用水源及城镇用地、规划区公路主干线禁养区。

1.划定重要江河流域保护限养区1个135块,面积29.87平方千米;

2.划定重要水库保护限养区2个2块,面积0.49平方千米;

3.划定饮用水源点保护限养区2个3块,面积0.61平方千米;

4.划定公路主干线1个175块,面积3.79平方千米;

5.划定城镇用地保护限养区8个60块,面积5.11平方千米;

6.划定项目规划区限养区6个69块,面积6.42平方千米。

(三)除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所有陆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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