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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021-12-09 14:50:01来源: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98

2021年2月25日,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十堰市郧阳区农村产权十堰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21年2月8日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8日

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郧阳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登记管理,狠抓源头治理

1.实行开工许可前合同登记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单位(以下称“发包单位”)在与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予以明确。

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发包单位到人社部门(区劳动保障监察局,以下通称“人社部门”)办理合同登记,人社部门出具《郧阳区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登记表》(见附件3)。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许可建设项目开工时,应当查看是否有人社部门出具的《郧阳区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登记表》,没有的一律不得许可开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发包单位负责监管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4),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一个月内向其报送《施工人员名册》(见附件5)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行或建行),每月向其报送用工情况《考勤记录表》(见附件6)和《工资发放明细表》(见附件7)等信息,当人员增减及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备。否则不得开工或停工改正。

二、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资金到位

3.发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实行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拨付资金时按合同价款的30%划拨到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出现不足时及时补足。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直达农民工银行帐户(或社保卡)。

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样式见附件8),建立《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台账》(见附件9),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三年。

三、加强诚信评价,提升自律水平

4.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守法动态评价工作。人社部门要认真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及报送工作,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或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及评先表模、“代表”推选、政治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将主体、劳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欠薪的,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

四、明晰部门职责,杜绝推诿扯皮

5.抓好行业主管部门源头治理。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把入口关,对未在人社部门办理合同登记的,一律不允许开工。牵头处理因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借用资质、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

6.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欠薪案件查处。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分办、交办、督办欠薪问题。其他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在划拨工程款时,应征求人社部门对欠薪情况的意见后方可划拨;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已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区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把劳动保障诚信动态评价“A级”证书或A级标准“劳动保障征信查询意见书”作为招投标必备条件,对存在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企业,禁止参加招投标。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将每个中标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人社部门信息共享。

区招商服务中心:在项目招商成功落地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相关招商项目信息。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要做好救助工作。

区总工会: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特别是帮助农民工做好异地欠薪等维权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区信访局: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负责交办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督办处理化解欠薪问题。

区新闻媒体单位: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依法曝光欠薪行为。

区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辖区内各类拖欠工资和社保问题及时处理化解,不得推诿扯皮。

8.发挥司法机关打击和震慑作用。

区公安局: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要快立快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资产等行为;同时对人社部门商请介入调查的案件应当予以协助,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检察院:加强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处理。

区法院: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减缓诉讼费用。对农民工持有拖欠单位或负责人出具的欠条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人社部门在查办案件如有商请时,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冻结、划拨中标企业的工程保证金。

区司法局: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9.强化其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区人社部门在查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土地等资产以及通信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关被查询的证明材料。

五、严格落实责任,从严追责问责

10.考核问责。各乡镇、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将纳入全区综治目标考核,严格考核问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不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的单位,要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领导责任不履行、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依法处置不得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办法由区治欠办(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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