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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常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2021-11-25 11:49:02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15

2021年8月26日,常山县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合办〔2021〕23号),如有常山县、柯城区、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为:常山县联农供销发展有限公司(包括代管的县供销社资产)、常山县红宇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县辉埠中心供销社、常山县青石中心供销合作社、常山县白石中心供销合作社、常山县芳村中心供销合作社。具体如下:

关于印发《常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公司、基层社: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供合发〔2020〕12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供合办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县本级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简称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有资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和做好为农服务的主要物质基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是摸清供销合作社资源、资产、资金家底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清产核资认真查找漏洞,建立问题清单,有利于有效规范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清廉供销”建设,切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是推进全面从严治社的重要举措。通过清产核资真实完整反映资产结构、状况,有利于进一步盘活资产,挖掘潜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是优化社有资本布局的客观要求。各级供销社和社属各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力量,全力推进,高质量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社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集体资产权益、促进保值增值为目的,全面清查核实社有资产状况,健全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利用率,切实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推进、全面彻底。做到对象、范围、数据不重不漏,全面核实联农公司资产、基层供销社资产、其它各类集体资产;全面核实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全面核实资金账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各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面核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切实全面摸清“家底”。

2.坚持合理合法、真实可靠。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统筹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利用好账册资料、历史档案、外部登记信息等,将社有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清查出的资产损益,按照相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三、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对象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市、县联合社和基层供销社同步组织开展,结合我社实际,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为:常山县联农供销发展有限公司(包括代管的县供销社资产)、常山县红宇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县辉埠中心供销社、常山县青石中心供销合作社、常山县白石中心供销合作社、常山县芳村中心供销合作社。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重点内容

1.基本情况清查。按照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进行清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单位、股权结构、经营状态、人员情况、历史遗留事项等。

2.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对清产核资对象的各类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其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通过实物盘点、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重点做好各类债权债务、投资、土地、房屋建筑物、账外资产的清查,以及有关抵押、担保、诉讼等事项的清理,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3.明确产权和资产损益认定。对土地、房产等资产,及时做好不动产产权登记。对一时无法确定产权的,采取妥善办法解决。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及审计下,按照规定程序,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及核销。

4.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各清产核资对象要在社会中介配合下,做好清产核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据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编制清产核资报表。

5.专项审计及审核。本次清产核资,应委托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社本级党委会审定后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清产核资结果上报。每一个清产核资对象均应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编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由县社审核汇总并存档及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全套清产核资报表等。

7.数字化平台建设。统一推进供销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四、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县供销社成立供销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社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公司、基层社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为组员,同时及时向上级汇报清产核资工作事项。

(二)强化指导、确保质量。清产核资小组要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要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要及时解决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全员参与、公开透明,充分依靠老同志、原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作用。要坚持从严标准,以质量、效果为先,时间服从质量,确保结果真实可靠完整。清产核资对象范围的确定、专项审计结果、产权的确定及资产损益认定,都要经过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不得隐匿瞒报,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社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严禁弄虚作假,捏造债权、债务,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得抽逃企业资金;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和逃避缴纳税款;严禁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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