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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优抚对象 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30 17:47:00来源:普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普陀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优抚政策,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精神,结合本区优抚工作实际,决定建立我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动态增长制度。

二、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用对象,限于享受残疾抚恤的无工作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优抚金是指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度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与年终优待金之和。我区实行抚恤补助优待金统一发放制度。

四、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我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每年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适时调整公布当年的优抚金标准,新的优抚金标准从当年5月起执行至次年4月止。若我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时,优抚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若中央、省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我区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省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

五、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基数及发放比例。

(一)无工作残疾军人当年的优抚金标准,按本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按相应比例确定(详见附表一)。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我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我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我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标准,按本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根据不同的对象按相应比例确定(详见附表二)。

六、上述对象是孤老、孤儿的,优抚金再增发10%。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区和乡镇、街道酌情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七、享受本《办法》规定生活保障的对象亡故,从亡故次月起停发优抚金,另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八、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增加的经费纳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具体按乡镇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九、区民政局负责优抚金的审批。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优抚对象优抚金个人账户,每月10日前要将优抚金汇入个人账户,实行按月发放,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发给优抚对象,切实保障好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走访制度,及时有效地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优抚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做好经费发放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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