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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21-09-24 17:30:22来源:鲁甸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转结余整合综合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开组办〔2018〕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18〕6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源头整合支持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意见》(云财农〔2018〕7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鲁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脱贫导向、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权责匹配,精准使用、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三条 整合范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一是中央层面20项和省级层面21项资金;二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林业资金、水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以及市级安排的其他涉农资金;三是县级层面预算安排的可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分配。以鲁甸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按照“先入库、后进盘”的原则,重点围绕2019年脱贫攻坚任务,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雨露计划”范围内安排支出,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根据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进行资金分配,未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第六条使用范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鼓励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贷款贴息等方式,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雨露计划。

(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农村能源建设(太阳能热水器、节柴改灶)、贫困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四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贫困村村组道路建设等。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支持特色优势种植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林)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对农产品品牌塑造培育、农产品销售流通给予补助,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区小水网灌溉,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农村卫生厕所、排水沟、垃圾池、村内道路硬化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第七条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财政部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人民政府审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同意,按程序变更。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安排。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按原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第十条 资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资金明细台账,指定专人管理,按时核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做到“专账核算、明细完整、台账明晰、对账及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项目建设单位要依照程序对资金规模、来源、用途及项目实施结果、绩效评价进行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收到县政府批复后,核实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接到资金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申请报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县财政局根据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用款申请,再次核实用款申请资金与下达资金是否相符,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把项目资金额度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50%,项目资金累计拨款不超过合同价的85%,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完善相关手续拨付到97%,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项目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项目建设单位认定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到户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卡通”或实物等方式发放,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在当年内支付比例必须达到97%。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先组织初验,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进行资产交付和资金清算。结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退回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主管部门完成,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程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分类整理,归档备查,档案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鲁甸县三年脱贫攻坚规划,把涉农资金精准用于脱贫攻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互通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县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会同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涉农资金文件;履行财政监管职责,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县扶贫办牵头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制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完善脱贫攻坚规划并将规划提供到涉农资金相关部门;根据脱贫规划,初审涉农项目计划,督促项目建设。

县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和项目申报;争取中央和省、市涉农项目支持;指导各部门按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调研指导、督促检查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调研指导、督促检查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做好本部门项目与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协助乡镇做好项目实施精准到村、到户、到人;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扶贫项目的选择、编制、审查;负责项目的落实、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健全项目、财务等管理制度,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快项目的推进和资金使用,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对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按“云开组办〔2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必须用于鲁甸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规划内项目,控制投资概算,严禁超规模投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扶贫、发改、民宗等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把关不严、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次月3日前对实施的项目、资金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至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在实行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管理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档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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