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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2021-09-17 17:54:53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345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的重要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云环通〔2020〕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方案。

新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1.划定原则

⑴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⑵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⑷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的原则;

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⑹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2.划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三)术语和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羊、鹅、鸡、鸭、兔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禁养区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4.限养区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划定标准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的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的划分标准为:

1.畜禽养殖场(户)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根据排污量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和水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已报批区划方案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划定结果

本次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32个,禁养面积400.59平方公里;限养区12个,限养面积144.94平方公里。总禁限养面积545.53平方公里。

1.禁养区

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次划定县城饮用水水源-清水河水库保护区、他拉河水库保护区、腊咩冲水库保护区、土官箐水库保护区;戛洒集镇饮用水水源-南恩河(含马鞍山水库和南恩河河流)保护区、达哈河(又名十里河)保护区、发启河保护区;漠沙集镇饮用水水源-洋发城水库保护区、光山河水库保护区;扬武集镇饮用水水源-他克冲水库(含尼鲊水库连通工程)保护区;建兴集镇饮用水水源-黑马箐水库保护区;者竜集镇饮用水水源-竹箐河保护区、冬瓜箐保护区;新化集镇饮用水水源-瓦白果水库保护区;老厂集镇饮用水水源-老厂河水库保护区、维白拉水库保护区;水塘集镇饮用水水源-南达河保护区和平掌集镇饮用水水源-猴进水库保护区共18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设为禁养区,禁养面积为54.72平方公里,但部分面积与自然保护区重合,为避免重复计算,本方案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纯面积为18.55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1(新平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分布表)

⑵自然保护区

本次划定磨盘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含磨盘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和玉白顶林场市级自然保护区共4个自然保护区,禁养面积355.86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2(新平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基本情况表)

⑶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本次划定新平县城中心城区、扬武镇集镇、新化乡集镇、老厂乡集镇、戛洒镇集镇、水塘镇集镇、者竜乡集镇、漠沙镇集镇、建兴乡集镇、平掌乡集镇共10个城镇居民区,禁养面积26.18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3(新平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限养区情况表)

2.限养区

本次划定限养区范围为清水河水库保护区、南恩河保护区、达哈河(又名十里河)保护区、发启河保护区、洋发城水库保护区、光山河水库保护区、他克冲水库(含尼鲊水库连通工程)保护区、竹箐河保护区、瓦白果水库保护区、老厂河水库保护区、南达河保护区共11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1个县城规划区限养区,限养面积144.94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1(新平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分布表)、附件3(新平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限养区情况表)

3.其他

其他需划定为禁养限养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

三、禁养区限养区监管

(一)禁养区管理

严禁在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养区管理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限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附件:

1.新平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分布表

2.新平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基本情况表

3.新平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限养区情况表

4.新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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