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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修编)

2021-09-03 18:09:29来源: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29

为进一步加强瓮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建立生态健康流域示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规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结合瓮安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带动发展战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科学划定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城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八)《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九)《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十一)《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和成立贵州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组的通知》(黔环通〔2019〕184号);

(十二)《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二)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划定方法

(一)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六、瓮安县基本概况

瓮安县位于贵州省中南部,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银盏镇、江界河镇、平定营镇、猴场镇、永和镇、中坪镇、玉山镇、珠藏镇、天文镇、建中镇、岚关乡,瓮水办事处、雍阳办事处,共2个街道办事处和11个乡镇,总面积约为1974k㎡。其中银盏镇、瓮水办事处、雍阳办事处和平定营镇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属于瓮安城区。辖区内共有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个,县级自然保护区2个,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1个。

七、划分区域

本方案针对瓮安县全境进行划分,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的相关内容,本次划定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究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确定禁养区面积如下,详见附图:

1.瓮安县落马塘水库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594h㎡。

2.瓮安县水冲河水库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467h㎡。

3.瓮安县擦耳岩水库翁架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1019h㎡。

4.瓮安县胜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禁养区面积374h㎡。

5.岚关乡前龙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34.9h㎡。

6.平定营镇小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13.1h㎡。

7.永和镇龙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71.6h㎡。

8.玉山镇中火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213.4h㎡。

9.中坪镇堰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134.6h㎡。

10.天文镇九洞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面积162.5h㎡。

(二)自然保护区

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行业相关技术政策等因素,瓮安县自然保护区主要为江界河大桥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朱家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两个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总计7817.34h㎡,其中江界河大桥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5850.34h㎡,朱家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967h㎡。确定其禁养区范围如下,详见附图。

1.江界河大桥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江界河大桥县级自然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保护区位于县境西北的乌江南北两岸,距县城50km。东至柏溪沟、花龙口,南至兰家堰大坡,西达鲁家槽,北抵乌江老王岩。地理坐标:东经107°20′41″-107°25′30″,北纬27°16′34″-27°20′34″。保护区面积10100.03h㎡,其中核心区面积3511.76h㎡,占全区总面积的34.77%;缓冲区面积2338.58h㎡,占全区总面积的23.15%;实验区面积4249.69h㎡,占全区总面积的42.08%。江界河大桥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之和,总计为5850.34h㎡。江界河大桥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位于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江界河景区禁养区范围内。

2.朱家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瓮安县朱家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贵州省中部,乌江中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北端瓮安县境内;距贵阳市89km、遵义市147km、都匀市130km,均为高速直达,距福泉火车站60km、贵阳市龙洞堡机场120km;地理坐标:东经107°34′47″-107°39′10″,北纬26°54′45″-26°59′10″。保护区总面积为2611h㎡,按功能区划分:核心区面积1031h㎡,占全区总面积的39.49%,缓冲区面积936h㎡,占全区总面积的35.85%,实验区面积644h㎡,占全区总面积的24.66%。朱家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之和,总计为1967h㎡。

(三)风景名胜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行业相关技术政策等因素,瓮安县风景名胜区主要为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其禁养区面积为13850h㎡。确定其禁养区范围如下,详见附图。

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禁养区: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分为江界河景区、猴场会议会址景区、穿洞河景区等三个景区和15个独立景点。东经107°08′-107°35′,北纬27°19′-27°20′之间。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包括猴场会议会址及周围环境区域,瓮安动物群化石及周围环境区域,江界河、穿洞河两岸500米范围,核心景区面积为4520h㎡;在景区范围内,一级保护区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划为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江界河、穿洞河两岸非一级保护区及下司水库周围50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面积为4680h㎡;在风景区范围内,除一、二级保护区之外的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面积为4650h㎡。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为景区全部面积,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3850h㎡。各景区具体介绍如下。

1.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江界河景区禁养区:面积为7440h㎡,含景点23个,具有典型的高峡平湖景观。其资源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红军强渡乌江天险的红色历史文化;二是天下第一桁式组合拱桥——江界河大桥;三是山峡内的自然景观,包括喀斯特地貌、植物景观和水域景观。

2.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猴场会议会址景区禁养区:面积为3590h㎡,含景点14个,以红色文化历史遗址为主要特征。包括猴场会议会址、毛泽东行居、红军干部团休养连旧址等,还有体现瓮安历史文化的众多历史遗址遗迹与民俗文化。

3.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穿洞河景区禁养区:面积为2480h㎡,含景点3个,以瀑布、峡谷、溪流为主要特征。

4.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外围独立景点禁养区:面积为340h㎡,含瓮安动物化石群等外围独立景点。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各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及行业相关技术政策等因素,确定其禁养区范围如下:

1.瓮安县城居民区禁养区:包括雍阳街道办事处和瓮水街道办事处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银盏镇和平定营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6760h㎡。

2.猴场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猴场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540h㎡。猴场镇居民区禁养区位于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猴场会议会址景区禁养区范围内。

3.永和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永和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159.67h㎡。

4.岚关乡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岚关乡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139.26h㎡。

5.天文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天文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585.26h㎡。

6.江界河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江界河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701h㎡。

7.玉山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玉山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339h㎡。

8.中坪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中坪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192.36h㎡。

9.建中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建中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为592h㎡。

10.珠藏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珠藏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总面积为709h㎡。

(五)其他区域

1.文物保护及省政府批准的建设控制地带为禁养区。

2.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明确禁止建设区域为禁养区。

3.经批准的重要江河、湖泊,或其他江河、湖泊规划中对河流、湖泊岸带建设活动作出明确禁止要求的区域为禁养区;地方法规对河流、湖库岸带划定禁养区作出了规定的区域为禁养区。

4.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作出了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为禁养区。

5.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多发地作出禁止活动的划定为禁养区的区域为禁养区。

八、禁养区非禁止对象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为非禁止对象。

2.风景名胜区内非核心景区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为非禁止对象。

3.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散户为非禁止对象。

九、区域内规模化养殖企业情况

根据调查,瓮安县共有规模化养殖企业12家,全部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瓮安县规模化养殖企业具体情况见下表。

瓮安县规模化养殖企业具体情况-官网截图

十、工作要求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域以外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就地流转、合理相配套相应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全县、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成立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整治工作。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涉污执法检查。杜绝畜禽养殖粪便乱排乱倒等污染行为发生。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限,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二)摸清底数、加强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场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养殖品类、规模数量、标准化建设、粪污综合处理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利用情况等),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清单。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坚决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化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要求,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禁养区外,所有新、改、扩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实现就地利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委宣传部、县级各有关部门等要充分发挥宣传导向作用,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让群众理解、支持,积极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公开禁养区划定方案,广泛宣传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方案同时废止。

附图1:瓮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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