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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2021〕19号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市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3 16:52:38来源: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长垣市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长垣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长垣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确保我市高质量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2020〕84号)、《河南省农村房屋登记实施方案》(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政策,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涉农工作,登记发证结果关乎全市所有农户的切身利益。为更好地完成该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强化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

二、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委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根据上级政策和技术要求,依据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批准意见书,组织技术协作单位开展外业权籍调查,按标准统一制作不动产登记证书,指导登记发证具体工作,解决各类政策性问题,监督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逐户对宅基地和房屋登记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协调处理工作中各类矛盾纠纷,督促技术协作单位和各村登记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宅基地资格和不动产取得的合法性,指派专人配合协调技术协作单位调查测量,收集申请人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到户分发证书,收集反馈群众所提出的问题,调解权属争议纠纷。

三、发证范围

不动产权籍外业调查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的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确定为登记发证村庄,但已列入城市规划区内和搬迁撤并类的村庄暂缓发证。

四、发证流程

(一)确定发证村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省厅验收的农村不动产外业调查成果,结合规划要求划定符合发证条件的村庄。

(二)确定发证农户。

1.名单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发证具体要求,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线内的宅基地名单提供至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村内公示,公示日期不低于15个工作日。

2.村级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宅基地名单,逐户审查权属来源的真实性、宅基地认定资格权的合法性,以及有偿使用费交纳和宅改政策落实情况,配合技术协作单位加盖印章并出具审查意见,收集并反馈公示期间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

3.乡级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用地是否合法、村级审查内容是否合理,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加盖印章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证书制作与颁发。

1.部门制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登记资料和数据成果是否完整、规范、合法,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进行归档,并统一制作证书。

2.证书颁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取证书,领取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证书发放入户。发放期间由乡级指导,以村为单位,建立证书领取台帐。

五、发证政策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确权登记发证。

1.在“二调”确定的居民点范围线以内宅基地和房屋;

2.符合村庄规划且已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和房屋;

3.属于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取得资格权的村民,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4.应交纳有偿使用费且已足额交纳的。

对以上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且超过167㎡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标注:批准宅基地面积167㎡,超占部分集体需要或翻建、改建时无条件退出。

新的不动产证书颁发后,旧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动作废。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在“二调”线确定的居民点范围线以外宅基地和房屋;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3.应交未交有偿使用费的;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未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取得资格权的村民;

5.2020年3月份航拍影像图显示属于新建的;

6.存在权属争议纠纷的;

7.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8.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1.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建房的;

2.属于空闲宅基地地上无固定房屋或临时建筑的;

3.属于养殖用房或看护用房的;

4.房屋局部坍塌或长期无人居住房屋,暂时权利主体不明确的;

5.未经依法审批,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6.批新宅但老宅应退未退出的;

7.在市、乡(镇)两级政府已确定拆迁范围内还未拆除的;

8.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问题处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逐村指派专人,实行包村责任制,及时解决因发证所产生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一律暂缓登记发证。

属于更名、变更面积的,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再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按变更后内容进行登记发证。

属于2020年3月份之后建设的(航空影像不显示的),不属于本次集中登记发证范围,按日常登记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批后再行办理。

属于技术类问题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问题及时反馈给技术协作单位,由技术协作单位参照登记发证具体要求统一分类处理。

七、其他要求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全市农民福祉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市上下都要高度重视,齐心协力,通力配合,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要按照各自职责、高质高效完成任务。对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的,一律从严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纪委监委及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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