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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政办〔2021〕1号 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城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9-02 15:41:42来源: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28

石林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城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8日

山城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山城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0〕28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20〕40号)文件精神,全面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全面摸排、边查边改、重点整治、压茬推进,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12月10日前)

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完成时限,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实责任,抓紧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2021年6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充分运用排查整治手机软件APP,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分类登记统计。石林镇政府要统一组织安排,以村为单位(含石林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2.重点排查。石林镇要结合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镇、村两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重点排查行政村内的既有公共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临时搭建的人员活动场所,严格检查房屋地基地质、主体结构、改建(扩建)和用气用电等情况。对经过改建(扩建)、缺少圈梁和构造柱等安全构件、使用预制板建设、长期闲置、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排查(不再排查前期已逐户排查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重点检查房屋地基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安全、使用安全等情况,按照“一房一表”要求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分类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开通时间另行通知)。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石林镇要组织农村房屋产权人(产权单位或使用人)或村两委对房屋进行初步判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组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及简易鉴定规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整治意见和加固方案,需加固的加固,确需拆除的拆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整治提升(2023年9月底)

1.重点整治。石林镇要以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安排、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区、镇、村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重点排查对象的鉴定整治工作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整治。石林镇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非重点排查对象的鉴定整治工作要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

3.验收提升。采取镇级自验、区级复验的方式进行复核验收。石林镇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加固或拆除的农村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验收销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房屋建档情况开展复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2023年9月底前完成。

4.建章立制。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石林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落实“区负总责、石林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石林镇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领导下扎实开展工作;要尽快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石林镇要结合本地排查整治任务,组织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石林镇要每半月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农村房屋排查整治进度表。

(二)压实部门责任。区政府根据职责将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农村房屋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农村房屋信息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查处人员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等问题,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和农村宅基地地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村庄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查工作;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做好法律咨询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石林镇要统筹相关预算资金,支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安全管理和危房整治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农村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要合理确定鉴定费用承担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支付比例。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整治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自筹资金进行整治。石林镇要加快研究探索房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四)强化督促指导。区政府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因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广泛宣传发动。石林镇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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