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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德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27 17:14:09来源:建德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447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推进项目管理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德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一年试行,取得良好成效。现将修改后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建德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8日

建德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最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及省、杭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为中央、省、杭州市、建德市各级财政资金以项目形式给予补助或奖励的由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各类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政策性直补类资金,根据职能和政策由责任科站负责将资金直接补助到户。

第二条  成立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和管理各类农业农村项目,对各类项目负总责。

第三条  局项目管理科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查、实施监督抽查、验收(竣工)结果与程序审核,对各业务科站项目建设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决算(结算)进行审计(审价),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各业务科站负责各业务线项目储备(立项前准备)、立项(实施方案)、实施、工程预算审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以及项目支出计划管理、价款结算审核和确认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合规性、建设内容与建设结果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各类农业农村项目的资金计划管理、项目资金计划审查、项目拨款和使用监管、财务监督管理,对业务科站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监督责任。

第六条  建立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各行业专家和科站负责人组成。对重点项目的立项、变更、验收,应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项目管理应本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原则,达到项目管理的统一、高效。所有项目统一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储备、立项、实施、变更、验收、资料上报等管理。

第八条  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扶持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扶持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第九条  项目储备,各业务主管科站根据各级政府的政策导向、本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完工一批、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研究一批的要求,建立各自的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储备,实现动态管理。各业务线建立的项目储备库报局项目管理科,建立全局统一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项目储备库申报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规划建设期限;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地点、建设主体;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各类项目需经乡镇审核确认后方可入库。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的申报通知应通过建德政务平台公开发布,或其它公开媒体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由各业务主管科站根据各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的政策文件,原则上从相应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成熟的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进入立项的项目申报书应有明确的项目名称、建设主体、详实的建设内容、预算投资额、建设期限。项目涉及用地、环保、规划等事项的,申报主体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或批复件。各业务科站对拟立项的项目建设内容应严格把关审核,并对建设内容的可性行和真实性负责。一般情况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按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额度分一般性项目和重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列为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一般性项目由主管科站将初步立项方案报局项目管理科,项目管理科组织审查组对立项方案的政策依据、政策落实准确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主体、产业导向、主体信用、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无异议后,由主管科站提交局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由主管科站将初步立项方案报局项目管理科,项目管理科组织专家组对立项方案的政策依据、政策落实准确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主体、产业导向、主体信用、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提交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最后由主管科站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拟立项项目经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下文正式立项,省、杭州市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上报立项报告,经批复后再行下文正式立项,立项文件应通过建德政务平台公布,或其它媒体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建设类项目,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市审管办确认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设计方案重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报局业务主管科站,由主管科站会同局项目管理科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须经省、杭州市主管部门评审、批复、备案的,按规定办理。实施方案(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收到立项文件后,应及时组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为主体建设的项目,乡镇(街道)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村级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为主体建设的项目,由建设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所在乡镇(街道)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由各业务科站直接建设的项目,涉及方案编制、招投标、工程监理的,各业务科站应严格按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一般在市审管办确认的相关中介机构选择方案编制代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重大的应通过招投标确定中介代理机构,局纪委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或批复后,需设计、招投标的项目,建设主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确定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市审管办确认的中介机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理机构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各项目建设主体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建设条件、环境因素变化,确需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的,严格按省、杭州市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调整和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按变更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般情况当项目变更需增加投资额立项(批复)投资额3%或虽不增加投资额但变更内容投资额立项(批复)投资额5%以下时,变更由各业务主管科站审核批复,超过3%5%比例的,应经局项目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并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内容投资额占立项(批复)投资额30%,应经上级立项主管部分同意批复。当变更内容投资额占立项(批复)投资额50%及以上的,原则上应中止项目。项目变更未经同意批复实施的,变更建设内容所产生的资金不计入投资额,财政资金不予以补助或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由主管科站负责审批,报局项目管理科备案;重点项目变更,由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建设地点和主体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中止原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由建设主体提出,各业务主管科站或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指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变更的必要性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科站应全力做好主管范围内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按规定工期高质量完成。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应形成检查报告,并督促主体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月度进展报告制度,项目建设主体每月底前向主管科站报告,各主管科站汇总后于每月5日报局项目管理科。局项目管理科汇总各类项目进度,定期向局班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局项目管理科应加强对各类项目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督查,对项目建设进度明显缓慢、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有明显缺陷的项目和建设主体进行通报,督促项目主管科站和建设主体加强整改,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协调机制,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较为严重问题,明显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由局项目管理科会同主管科站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协调,涉及重大问题的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牵头组织协调,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效能监察机制,对项目建设进度无正当理由严惩滞后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纪检组进行追责。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一般项目建设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立项建设内容后,做好项目建设资料、总结,乡镇(街道)、村为主体的,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向主管科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主管科站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立项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建设数量是否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如主体未完全按照建设内容建设,数量和质量未达到要求需整改的,验收组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经建设主体在限期内按要求整改后再行验收,验收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局项目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验收,建设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后,整理好相关资料,并自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形成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乡镇(街道)村为主体建设的项目,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向主管科站提出验收申请,局主管科站会同局项目管理科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经验收需要进行整改的,由项目建设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达到要求后,再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验收,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乡镇街道、建设主体)申请,由项目业主(乡镇街道、建设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建设主体向局主管科站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竣工报告,局主管科站会同局项目管理科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杭州市、省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由局属各单位直接建设的项目,有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数量少于规定额度的可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统一采购,采购数量大于规定额度的应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进行公开采购。项目建设科站主持验收后,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移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和主管科站在项目建成和验收后,应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各类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局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审价(财务审计)机构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财务审计)报告。乡镇、村为建设主体的项目,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审价(财务审计)机构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财务审计)报告,有必要的,可由局委托第三方对相关项目进行复审。一般项目建设主体应有相应的项目财务制度,重点项目建设主体应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项目管理科对各类项目的验收程序、验收报告、项目总结、竣工报告、审计审价报告等进行统一审核,如有程序未到位或资料不全的,交主管科站补齐后,由主管科站按程序报局班子成员会议和党组会议讨论决策。

第三十四条  班子成员会议和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项目拨付资金,项目主管科站起草并下发资金拨付文件,文件应经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公示无异议后,计划财务科依据资金拨付文件拨付项目资金。对有预拨资金的建设类项目,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由建设主体(乡镇街道、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主管科站审核签字,经业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计划财务科拨付。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储备、申报、审核、立项、批复,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审价报告,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全程所有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项目档案由主管科站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职责,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按年度及时、完整、系统地收集、整理,交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建设主体黑名单制度。对项目验收、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实施、建设严重滞后的、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且未经审核批复,变更投资额占立项投资10%及以上的,对项目立项和验收提供严重不实资料的,送审价高于审定价10%以上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责任科站应严格执行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积极尽责做好所主管项目建设指导与服务工作,因管理失责、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或超期、项目建设质量有较为严重缺陷的;项目验收不实,实际建设内容与立项内容有较大出入的;资金拨付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局纪检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省级、杭州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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