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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申报实施细则

2021-08-23 11:09:58来源: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财政奖补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完善职能部门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根据《中共福泉市委 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泉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扶持方案>的通知》(福委〔2019〕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福泉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申报实施细则-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福泉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兑现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乡镇(街道)受理种植业土地流转、种植业产值效益、农业产业保险3个扶持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龙头企业及示范性合作社创建、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及贴息5个扶持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商务局受理农产品销售扶持项目申报。

第三章 奖补内容、条件及拨付奖补扶持资金相关材料

第六条 奖补范围限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种植业土地流转、种植业产值效益、农产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农产品品牌认证、龙头企业及示范性合作社创建、农业产业保险、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及贴息等九个方面。

第七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奖补。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给予奖补扶持,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新建钢构大棚按15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申请奖补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奖补扶持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内容须是提出申请奖补扶持年度新建,并在实施前,将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奖补扶持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内容须是申报主体自行全额投资建设,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不再列入奖补扶持范围。

(三)申报主体自行全额投资建设的机耕道路、生产便道、排灌沟渠、喷滴灌系统、冷库及其他冷藏设施、电力设施、清洗分拣中心、农产品加工及包装等农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投资额须达50万元以上;设施钢构大棚须为当年度新建,规格须棚高2米、跨度6米以上,建设规模须集中连片6000平方米以上。

(四)拨付奖补资金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申请奖补扶持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3.受理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施工合同或设施采购合同;

5.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资料;

6.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成后的工程造价证明材料、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凭证等;

7.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种植业土地流转奖补。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含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在200亩以上坝区流转土地且连续流转3年以上,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农业产业,财政按第1年度土地流转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扶持;龙头企业、村域内其他经营主体一次性流转本村坝区土地500亩以上的,按第一年度土地流转费用总额的10%奖励给村集体,专项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

土地流转费补助兑现: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向辖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在支付清前3年土地流转费后兑现。如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时采取按流转年限计算土地流转费总价,分批次支付土地流转费且第一年度(第一次)支付的土地流转费大于年平均土地流转费的,以年平均土地流转费作为第一年度土地流转费核定财政奖补金额。

申请奖补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奖补扶持的土地流转须是提出申请年度新流转土地,并将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第一年度土地流转费支付凭据报送辖区乡镇(街道)备案留存。

(二)同一坝区内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须达到200亩以上,且连续流转3年以上并付清前3年土地流转费。

(三)龙头企业、村域内其他经营主体一次性流转本村坝区土地500亩以上给予村集体奖励内容中土地流转面积计算,须是单一经营主体一次性流转本村坝区土地500亩以上,不能是多个经营主体流转面积累计数。单一经营主体流转本村坝区土地面积可为同一坝区数或多个200亩以上坝区流转土地合计数。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坝区土地发展产业,只享受土地流转费奖补扶持,不再予以奖励村集体。

(四)拨付奖补资金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土地流转合同;

3.前3年度土地流转费支付凭据;

4.辖区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5.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种植业产值效益奖补。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在200亩以上坝区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对产业发展好、经济效益高的经营主体给予产值成效奖补。年均亩产值达8000元以上不足1.2万元的,按500元/亩·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年均亩产值达1.2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按800元/亩·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年均亩产值达2万元以上的,按1000元/亩·年给予一次性扶持。申请奖补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单一经营主体在单一坝区内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示范基地面积≥200亩,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入股、订单生产)率达100%,与农户有稳定、长效利益联结。

(二)经营主体申报产值奖补需具备农产品测产验收意见(按照农业部门测产验收方法,并有统计、财政、农业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与的测产验收意见),市农业农村部门、统计部门产值认定意见。农产品测产验收由申请奖补的经营主体向辖区乡镇(街道)申请,辖区乡镇(街道)组织进行测产验收并将各批次测产验收意见复印留存,作为年度产值奖补乡镇(街道)初审依据并出具核实认定意见。

产值计算方法如下:

1.各类农产品产值合计即为总产值。亩均产值=总产值/申报主体经营的耕地总面积。

2.农业产业主要指蔬菜、食用菌、草本中药材、优质粮油烟、花卉、“稻+”等适宜在坝区发展的种养业。“稻+”指在稻作等生产基础上,养殖鱼、鸭、虾、蟹等综合种养模式。畜牧业不纳入坝区产值计算。

3.农产品产量测算周期按一个自然年度进行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出的农产品。在田农产品不纳入产值计算。

4.产出农产品种类较多的,可按大类归并申报,最多不超过10种。同一种农产品属于不同时间上市、不同价格销售的,测算平均价格后,再核算其产值,或按实际销售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5.多年生长效作物(如中药材、茭白、莲藕、果树等)以申请奖补扶持年度测算产值,按对应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年限为1年。

(三)拨付奖补资金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土地流转合同;

3.产业内容、面积、产量、图斑、生产经营台账、农产品测产验收意见(按照农业部门测产验收方法,并有统计、财政、农业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与的测产验收意见),市农业农村部门、统计部门产值认定意见等明细资料;

4.辖区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5.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参与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条 农产品销售奖补。为畅通我市农产品销售渠道,打通市内市外两个市场,推动福泉农产品“泉货出山”,奖补内容、标准、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对组织我市生鲜蔬菜销售到市外的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以当年生鲜蔬菜对外销售产地价格为测算依据,按年销售额2%比例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上限为50万元。

1.申报条件:

(1)拟申报奖补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到申报受理单位备案。

(2)拟申报奖补企业需与我市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签订《生鲜蔬菜购销协议》,并建有与《生鲜蔬菜购销协议》相对应品种的购销台帐。

2.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鲜蔬菜购销协议》;

(4)与《生鲜蔬菜购销协议》相对应品种的购销台帐;

(5)申报奖补企业支付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鲜蔬菜采购金额凭据;

(6)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二)对注册在我市并销售福泉农产品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销售额(指当年1月1日—12月31日)达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分别按2万元/年、5万元/年给予一次性奖补。

1.申报条件:

(1)拟申报奖补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到申报受理单位备案。

(2)拟申报奖补企业需与我市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并建有与《农产品购销协议》相对应品种的购销台帐。

2.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产品购销协议》;

(4)与《农产品购销协议》相对应品种的购销台帐;

(5)申报企业支付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采购金额凭据;

(6)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三)鼓励省内外企业在一、二线城市开设福泉农特产品展示展销窗口,对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个窗口奖励10万元。

1.申报条件:

(1)拟申报奖补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到申报受理单位备案。

(2)拟申报奖补企业需与我市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并建有与《农产品购销协议》相对应品种的购销台帐。

2.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资金持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产品购销协议》;

(4)与《农产品购销协议》相对应品种的购销台帐;

(5)申报企业支付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农产品采购金额凭据;

(6)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四)市内农业企业、合作社参加省级以上农产品交易会或展销会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省内每次0.2万元,省外每次0.5万元。对在农产品交易会或行业评比上获得省部级金奖、银奖(或相当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奖补的经营主体需是市直部门组织参与的农产品交易会或展销会参展方案中明确的参展企业、合作社。

2.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省级组织开展农产品交易会或展销会通知文件;

(4)市直部门组织参与的农产品交易会或展销会参展方案;

(5)参展图片;

(6)申报获得省部级金奖、银奖(或相当奖项的)奖补的还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

(7)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五)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购置冷藏车,按实际购置成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一台冷藏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对单个农业企业、合作社购车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拟申报奖补经营主体需在每年3月1日前到申报受理单位备案,报告经营主体冷藏车年度购置计划。

2.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车发票;

(4)对应车辆行使证;

(5)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奖补。对按标准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并实现产品追溯的农业企业、合作社,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生产到销售各环节记录及建档管理、产品标识编码认证、终端监控、查询系统建设等。

1.申报条件:拟申报奖补经营主体需在每年3月1日前到申报受理单位备案,报告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年度建设计划。

2.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采购安装等建设合同;

(4)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采购安装等资金支付凭据。投入资金核定仅计算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设施设备建设部分,新建安装设施设备的建筑房屋不列入投入资金;

(5)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6)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7)参与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农产品品牌认证奖补。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品牌认证,对年度新获得农产品品牌认证的予以奖补。奖补内容、标准、条件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认定和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合作社,标准化基地面积≥200亩,分别给予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和绿色食品产品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新获得“有机”认证的农业企业、合作社,核心示范区面积≥200亩,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新获得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直供基地和国家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卫生许可等认证或认可的,一次性给予单项奖励1万元。

(四)申报条件:拟申报奖补的经营主体需在每年3月1日前到申报受理单位备案,报告经营主体农产品品牌认证年度申请认证计划。

(五)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产品品牌认证证书;

(4)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5)参与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龙头企业及示范性合作社创建奖补。支持村级党组织领办创办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村办企业,实现“村社合一”“村企合一”全覆盖,专项资金经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需匹配。同时,支持农业企业、合作社申报创建州级、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合作社,奖补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市内农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新增申报成功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市内合作社争创国家级、省级、州级示范合作社,新增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拨付奖补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认证证书或认证文件;

(4)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保险奖补。对年度未列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我市农业特色保险中的产业种类,单一产业规模≥200亩,未享受保费各级财政补贴的经营主体,鼓励经营主体向保险机构购买相关保险,按申报主体自交保费的10%给予扶持。

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及保费交纳凭据;

4.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及贴息奖补。奖补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从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注资“福源惠农通”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贷款。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农业生产发展贷款按“福源惠农通”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内农业企业、合作社在市内各金融机构贷款额达5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并全额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每年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不超过3年。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标准。

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

2.申请农业贷款利息补贴法律责任承诺书;

3.银行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到账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和电子照片);

4.发票、合同等贷款用途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5.贷款查询授权书;

6.贷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东身份获取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公司备案章程等有关资质证明;

8.申请表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须确保清晰。如有几份合同的,应将借款合同号对应的借款借据和利息单整理在一起,并按签订合同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装订,便于对照检查。银行利息单要按每笔借款借据提供对应的利息计收回单,如银行将几笔合同的利息计算在一张利息单上时,应在每一个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之后复印一份利息单,并附银行对应每笔借款借据收息说明;

9.受理单位审查意见。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流程

第十六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企业、合作社须按各项奖补内容规定时间向辖区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提交拟申报奖补项目,由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辖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农业企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集好相关申报佐证资料,对农业企业、合作社申请奖补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奖补项目汇总后报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核算相应奖补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奖补资金划拨至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并由其兑现至各申报农业企业、合作社。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奖补事项与省、州、市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如已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资金支持的,超出本方案补助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助,低于本方案补助标准的仅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未落实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在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被立案查处的,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农产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存在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农业企业、合作社不能享受《福泉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扶持方案》补助。

第二十二条 《福泉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扶持方案》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补扶持申请表》《兑现汇总表》等表式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表内须有镇乡(街道)签署初审和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栏目,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应齐全。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对有实地验收要求的申报项目组织验收,设计制作并填写《项目验收单》。验收单中验收人员和验收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应齐全。

第二十五条 对因“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形式而无法将财政预算列入各职能部门的,该项目政策兑现资金由协议签订单位负责申报,财政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认定结论结算出兑现金额,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予以奖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民主监督评议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受益企业和单位对奖补资金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部门、镇乡(街道)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策申报对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再享受政府的各类政策扶持,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级出台有关农业扶持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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