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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2021-08-18 15:13:08来源: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86

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空间及结构布局,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台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台江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7.《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8.《大气污染防治法》

9.《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0.其他法律、法规。

四、术语与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根据其规模及污染程度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散养户。指根据《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黔环通〔2017〕189号)要求,达到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养殖场)。未达到《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生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养殖规模的大户、散养户等。

3.禁养区。指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划定的禁养区范围

本次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分为五类:

第一类为城镇建成区、规划区;

第二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类为风景名胜区;

第四类为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第五类为其它区域。

(一)城镇居民区(含文教科研区)

1.县城区禁养区(含台拱街道、萃文街道)

台江县县城建成区及其规划区为禁养区,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2.各乡镇城镇禁养区

台盘乡、革一镇及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施洞镇、老屯乡、方召镇、排羊乡、南宫镇的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为禁养区,按照各乡镇(区)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台江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内为禁养区,总面积10.2km2。台拱街道打岩沟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由原来的4.99km2调减为0.47km2;二级保护区范围由原来的9.78km2调减为3km2。

(三)重要河流

县域重要河流500米以内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清水江革一后哨村至施洞猫鼻岭村段总面积为36.14km2)

(四)风景名胜区

台江县规划建设的国家AAA级景区1处,面积4.5km2,即施洞古镇景区的核心区及周边500米范围陆域区域为禁养区。

(五)自然保护区

以国家级、州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台江县共有2处,分别为台江雷公山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台江南宫州级森林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六)主要交通干线

沪昆高铁路台江段、G60沪昆高速台江段、G320和G211国道台江段、S311省道台江段两侧外延500米(有天然屏障时为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七)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根据实际确定。

六、工作要求

1.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要逐步迁出或转产,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2.在养殖发展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3.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规模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5.县发改、扶贫、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方案适用于台江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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